公 告
贵州森垚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应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3271号),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847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21元;3、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4104.4元;5、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8923.5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本案定于****9时在佛山市****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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