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S46长兴至高淳高速公路皖浙省界至郎溪西枢纽CG-2标建筑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现补遗如下:
1、本项目发包公告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 100 万元/人”,但在第四章保险方案及协议中第一节保险方案第五条中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万元”,这里以保险方案及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2、本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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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S46长兴至高淳高速公路皖浙省界至郎溪西枢纽CG-2标建筑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现补遗如下:
1、本项目发包公告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 100 万元/人”,但在第四章保险方案及协议中第一节保险方案第五条中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万元”,这里以保险方案及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2、本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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