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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25年第6号)

四川宜宾 全部类型 202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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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点击登录查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江征决字〔2025〕第1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至****。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名单:谢涛、赵俊、胡月、陈红、刘永红。

七、房屋征收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江安镇南外街95号);联系电话:0831—****;投诉电话:0831—****。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公告,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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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关于调整江安县****

一、征收目的

为保障全市2024年重点项目——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顺利实施,优化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布局,持续改善江安中学校办学条件,提升高中资源配置,点击登录查看拟对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收范围: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本次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

1.私有住宅房屋:外贸厂宿舍住宅楼2栋共40户私有房屋和外贸厂宿舍旁边的黄代忠、张有伦、张友琼3户私有房屋。此次征收涉及私有房屋共43户,预计征收面积约3260平方米(含住改非约120平方米)。

2.国有资产:零散住宅5户,面积约500平方米;仓库1个,面积约500平方米;厕所1个,面积约120平方米。

3.临时建筑:临时建筑8户,总面积约为75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私有住宅、非住宅房屋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至****。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凭房屋移交清单办理结算手续。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关于调整江安县****

(二)征收补偿方式。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三)补偿对象和计户规则。以房屋权属登记证的所有人为补偿对象,执行“一房一证”政策,房屋权属登记证载明独有的,作为单独所有,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房屋权属登记证中载明共同所有或按份所有的,因其属一个产权的组成部分,故对全体共有人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共有人的内部分配问题由其自行协商处理。

(四)面积和用途性质的确定

1.以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面积有异议,并书面提出重新确认面积申请的,由公开确定的测绘机构按照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后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如测量面积超出该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面积的,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扣除应缴纳的相关办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结算中抵扣。

2.因历史原因将临街住宅改建为非住宅房屋面积的认定:有明显自然开间和进深在10米以内的,以明显自然开间和实际进深确定其非住宅房屋面积;房屋进深在10米以上的,取10米进深确定其非住宅房屋面积,超过10米进深的计为住宅房屋面积。

(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装修价值的补偿和因搬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征收房屋及室内装修价值补偿:由公开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开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和结算。

2.搬迁费补偿

(1)征收商业、办公、旅馆业、仓储以及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企业空地),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

(2)征收仓储、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涉及货物转运及大型机械设备搬迁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

(3)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每户1200元/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补偿。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按照每户1000元/月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搬迁过渡期限另增发3个月装修期间临时安置补偿费。

(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导致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附表3)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搬迁过渡期限另增发1个月装修期间临时安置补偿费。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相关设备设施损毁,按照《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补偿标准》(附表1)进行补偿。

(六)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助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和除工业企业外的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政策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政策性补助包括购房补助、物管费补助、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政策性补助为物管费补助、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费补助、住房产权调换补助。

1.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临街营业用房等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3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2.物管费补助: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3.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费补助:根据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缴费单据为依据进行认定并给予补助,天然气、水表、电表、热水器等室内基本设施按照《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费补助标准》(附表2)进行补助。若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包括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的,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费补助。

4.住房产权调换补助: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80平方米以上户型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50平方米的住房产权调换补助。其中,住房产权调换0~20平方米按评估价值的20%补差后享有该房屋产权;住房产权调换21~35平方米按评估价值的50%补差后享有该房屋产权;住房产权调换36~50平方米按评估价值的80%补差后享有该房屋产权;住房产权调换超过50平方米按评估价值结算补差。

(七)征收房屋的政策性奖励。对住宅和其他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其奖励项目和标准为:

1.工业企业搬迁奖励

征收企业房屋的,被征收企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腾空交房,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不含空地)在100万元及以下(含100万元)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评估总价10%的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超过100万元的,先给予10万元的搬迁奖励,再按照超出100万元部分的5%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奖励

(1)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营业用房3万元/临街营业房1自然间(二楼及二楼以上的以户为单位)、住宅及其他房屋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前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每提前1天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以楼栋(或自然院落)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0.5万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取消此项奖励。

(八)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原则:参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对应安置户型表

序号

原房建筑面积

对应安置户型

建筑面积

1

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

50~60平方米

2

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以下

(含3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

50~70平方米

3

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就近靠户型安置

2.产权调换房价值的确定:按评估价格。

3.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住房产权调换房源在江均地产E、F地块小区部分户型房屋;营业用房产权调换房源为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的部分县城区内的营业用房。以上房源均按照评估价格结算。

4.产权调换房的选房顺序: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5.产权调换房的结算方式:被征收房屋和对应安置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调换,并根据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结算。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值结算价差。因户型设计原因未达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对被征收人进行按实结算予以货币补偿。

(九)奖补兑现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发放补偿资金;以楼栋(或自然院落)为单位,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兑现发放所有补助、奖励款项。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不能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奖励、整体搬迁奖励、装修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住房产权调换补助、物管费补助、购房补助等补助、奖励政策。

六、征收公房的处理

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国有土地上房屋范围内的公房,由公房管理单位制定公房收回补偿方案报县****

七、其他特殊情况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的补差款。

(二)搬迁出租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协议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

(三)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000元的困难补助。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解决。

八、征收补偿方案的说明

本方案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补偿标准

2.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费补助标准

3.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四川省江安中学校改扩建项目宗地)

4.非住宅征收补偿、补助、奖励一览表

5.住宅征收补偿、补助、奖励一览表


附表1

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基本设施

初装费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电表初装

4000元/户

水表初装

3000元/户

天然气初装

3730元/户

有线电视

600元/户


附表2

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基本设施

迁移费补助标准

项目

补助标准

空调移机(挂机)

300元/台

空调移机(柜机)

500元/台

热水器移机

200元/部

住宅房炉灶费

800元/户


附表3

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

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四川省江安中学校

改扩建项目宗地)

非住宅地段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月)

淯江巷

二层办公营业房

60

生产仓库用房

15

附表4

非住宅征收补偿、补助、奖励一览表

项目

内容

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

备注

征收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

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装修补偿

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搬迁补偿费

20元/平方米

20元/平方米

依据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过渡期内按照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

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


政策性补助

购房补助

——

房屋评估总价的20%


物管费补助

——

1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3年


室内基础设施

初装费

安置房屋已安装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

按初装和迁移费标准补偿


搬迁奖励

按时搬迁奖励

30000元/户

30000元/户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

提前搬迁奖励

每提前一天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每提前一天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

1万元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前搬迁交房

整体搬迁奖励

5000元/户

5000元/户

搬迁区域内全部被征收人均按时搬迁交房

备注: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不能享受本方案的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


附表5

住宅征收补偿、补助、奖励一览表

项目

内容

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

备注

征收

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靠户型进行安置结算

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装修补偿

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搬迁补偿费

1200元/户×2次=2400元

12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

100平方米以内每户1000元/月,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照12元/平方米/月,过渡期加3个月装修期计发

100平方米以内每户1000元/月,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照12元/平方米/月计发,一次性给予6个月


政策性补助

购房补助


房屋评估总价的30%


住房产权调换补助

优惠购房50平方米



物管费补助

1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3年

1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3年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

室内基础设施

初装费

安置房屋已安装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

按初装和迁移费标准补偿


搬迁

奖励

按时搬迁奖励

20000元/户

20000元/户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

提前搬迁奖励

每提前1天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每提前1天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在协议约定的时间

之前搬迁交房

整体搬迁奖励

5000元/户

5000元/户

搬迁区域全部被征收人均按时搬迁交房

备注: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不能享受本方案的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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