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福镇320国道“小三改”芦母村道路工程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崇福镇320国道“小三改”芦母村道路工程 已由崇招[2025]4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点击登录查看,建设资金来由上级补助,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位于桐乡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能力的企业。浙江省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被列入桐乡市****
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s:****)中“全国公路建设市****
3.4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和未被列入《桐乡市****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4.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进行现场报名,请于****至****,登录“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通过“嘉兴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主注册并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附件。(自主注册链接:http:****。)。
5.发布公告的媒介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桐乡)http:****。
附: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6.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桐乡市****
联系人:顾女士
招标采购中心:桐乡市****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一 |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能力的企业,浙江省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被列入桐乡市**** 2、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s:****。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要求 |
一 | 无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 绩 要 求 |
一 | 自****(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四级公路及以上改扩建工程施工。 |
注:1.“****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況表” 后应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标段)交(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
2.《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相关信息的,以所附证明材料为准。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一 | 1、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规定; 2、近三年(2022年1月 1 日 )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投标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项目经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附“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公路工程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同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近三年(**** )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 |
注: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项目经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标段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1 | 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 | 额定生产能力为240吨/小时及以上,在嘉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 座 | 1 |
注:1、投标人在嘉兴市行政范围内自有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企业以自己名义参加投标的,不得再与其他投标人签订供料或租赁协议,否则都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在嘉兴市行政范围内没有自有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企业,可以和在嘉兴市行政范围内自有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企业签订沥青混合料供料协议或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租赁协议,并明确双方承担职责。有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企业如同时与2家及以上投标人签订协议的,与之关联的所有投标人都作否决投标处理。
3、嘉兴市****
4、投标人在嘉兴市行政范围内自有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企业以自己名义参加投标的,无需提供证明文件,投标人与嘉兴市行政范围内自有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企业签订沥青混合料供料协议或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租赁协议的,投标时需提供与所属企业相关协议原件(原件装订在正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