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谈判资格。(附 信用中国 网站 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栏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时间为谈判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前10天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7、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8、投标人拟派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建造师(含)及以上资质,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拟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提供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9、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