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村卫生室药械采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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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神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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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神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采购管理,确保药械质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神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神县****
第二章采购主体与流程
第三条 由乡镇卫生院(社区****
第四条村(社区****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
第六条 村(社区)卫生室按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定,及时交付货款至指定账户,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县****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 村(社区****
第八条 村(社区****
第九条村(社区****
第十条进入国家药典的中药饮片列入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实行最高加价不超过采购价25%的销售政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不得超范围使用药品,不得超剂量用药,不得违反抗菌药物使用规定,不得替换处方中的药品,不得使用假劣和过期药品,禁止使用精麻药品。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药品贮存与养护管理,每月对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进行维护。村(社区****
第十三条村(社区****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负责本村(社区****
第十五条由县****
第十六条村(社区****
第十七条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辖区****
第十八条医疗设备要定期进行维修、检测等。如果需要报损、新购置、更换,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凡损坏和淘汰的器械设备必须按乡镇卫生院(社区****
第十九条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须上交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
第二十条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任何临床试用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
第二十二条 将村(社区****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社区****
第二十四条村(社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上级文件有新标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