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总价中。
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3. 设备验收签字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更换。
4. 供应商须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验收前出现损坏由供应商负责。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5. 协助采购人办理设备使用的相关证照,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 设备安装后,采购人按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医院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进行验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或医院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
(3) 验收标准: 按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 索赔条款
(1) 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乙方进行补救:
同意甲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甲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2)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设备的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并保证甲方拥有该设备的相应软件永久使用权。
(4) 乙方必须随机备齐所有商务及技术资证,因此缺陷引起的工商、税务、药监、技监、海关等部门的经济、行政处罚概由乙方负责。
2. 未经约定的其它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