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挂牌公告期内组织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踏勘联系人联系确定踏勘时间,并在踏勘现场提交《现场踏勘确认及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及承诺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材料。意向受让方应自备现场踏勘确认及承诺书,同时签字盖章。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 踏勘联系人联系时间段: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7:00。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出具的《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后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和接到入场通知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自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转让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标的存储、看管、安保、拆卸、装车及运输等工作,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相关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用工风险等自行负责。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身或聘请的拆除施工单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意向受让方如聘请拆除施工单位,须提交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拆除施工合同》。相关资质证书或《委托拆除施工合同》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因自身或聘请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无法施工作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项目成交后,负责拆除后的现场清理、整平和垃圾清运工作,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拆卸和转运造成地面或墙体损坏的,修复和整平的相关费用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如公告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摘牌的标的物进行使用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