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财采〔2025〕13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5〕1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
一、评审专家选聘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申报的三级专业目录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更改。除工作调动或更换工作单位外,评审专家的隶属专家库信息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更改。
评审专家的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期届满前,自治区****
二、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自治区****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评审劳务报酬原则上采取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
(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派出的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四)严禁将专家劳务报酬等费用转嫁供应商承担。
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理或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对评审专家做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与我局原有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