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轻微/ 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1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 | 1.超期维护不满30日; 2.及时改正;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 |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 1.证件超过有效期不满30日且尚未被注销; 2.经营者符合延续条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换发证件;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3 | 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1.证件超过有效期不满30日且尚未被注销; 2.经营者符合延续条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换发证件;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
4 | 使用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1.证件超过有效期不满30日且尚未被注销; 2.经营者符合延续条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换发证件;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5 | 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证件超过有效期不满30日且尚未被注销; 2.经营者符合延续条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换发证件;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6 |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1.证件超过有效期不满30日且尚未被注销; 2.经营者符合延续条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换发证件;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7 | 使用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 | 1.证件超过有效期不满30日且尚未被注销; 2.经营者符合延续条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换发证件;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8 |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 1.大件运输车辆超出许可长30cm以内、宽3cm以内、高3cm以内(许可高度不超过4.95cm); 2.车货总重未超过核定的车货总重5%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9 | 危害航标及航标辅助设施 | 1.非故意危害航标辅助设施; 2.及时改正或者对损坏的航道航标能及时报告并足额赔偿; 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0 | 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 1.书面承诺今后依规使用并接受监督; 2.噪声污染非持续且非特殊敏感时段;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
11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1.不存在主观故意;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2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 | 1.船名、船籍港不规范、不清晰,但不影响识别;或者经告知后及时按要求悬挂国旗;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13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1000总吨以下货船或300总吨以下客船; 2.有普通船员值守; 3.及时改正; 4.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轻微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4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6.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15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16 |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采取了一定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货物仍存在脱落扬撒隐患; 3.未发生货物脱落扬撒现象; 4.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 |
17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能够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5.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19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0日; 6.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首违不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21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 4.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质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 5.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22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 4.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格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 5.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23 | 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备案行为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未超过20日; 4.尚未造成事故,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2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6.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25 |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26 |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27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车辆检验检测不超过30天的,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影响正常实施车辆检验检测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8 |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4.道路运输经营者明知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仍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5.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 |
29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30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31 |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32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5.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这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3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5.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34 | 除因公路保防护、养护需要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恢复原状; 4.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6.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
35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 首违不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6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6.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6.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39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0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41 |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依法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42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及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43 | 单位或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事故; 4.经责令改正,在责令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的。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4 | 单位或个人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期限10日的; 4.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危害船舶安全等事故; 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设置的。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45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首违不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6 |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危害后果轻微; 6.非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 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3.《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
47 | 《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或《压载水记录簿》漏记或错记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改正; 4.漏记、错记的事项不超过2个。漏记的事项,但能证明按规定进行排放作业,且污染物去向合法;错记的事项,仅限于事项位置填写错误; 5.违法行为涉及的航次未发生污染事故。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能够证明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的资料合法存在的; 3.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49 | 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3.危害后果轻微; 4.仅限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轮记载簿; 5.偶尔未填写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但当场能纠正的,且未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或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 第八十九条第(八)项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八) 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50 | 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51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规定完成备案; 4.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
52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3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查项目无违法违规情形和无安全隐患; 4.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5.书面承诺以后不再违反。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4 | 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5 | 水路运输企业未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5.未发生事故,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57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58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
59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60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61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62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 |
6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64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6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66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1.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 4.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首违不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