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14,242.31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福建省 泉州市
资产类别: 其他,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384、****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1952.54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丰泽区**** |
土地证号 | 泉国用(2007)第200193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6395.7 |
用途 | 工业 | 类型 | 工业 |
使用年限 | 50 | 已用年限 | 29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丰泽区城东办事处东星社区 |
土地证号 | 泉国用(2007)第200626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79486.5 |
用途 | 工业 | 类型 | 工业 |
使用年限 | 50 | 已用年限 | 19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资产清单 |
资产类别 | 其他 | 品牌 | 构筑物 |
规格型号 | 51项构筑物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发票。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价款后出具相应发票,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2、标的资产因历史遗留问题,部分房屋建(构)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无证房屋明细详见公示附件),且存在实物资产与权属证照不符的情况。标的资产因吸收合并等客观原因,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证照证载权利人存在不符的情形。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受让方自行判断并承担不限于办理产证的不确定性及无法办理产权证过户的风险。 3、若产生竞价,本项目以挂牌价格14242.31万元为竞价底价,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值的对应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注册地(住所) | 泉州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4000万元到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产权标的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总交易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理的约定,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需完成现场尽调、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评估报告》中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6、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发票。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价款后出具相应发票,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承诺: (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转让标的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转让标的; (4)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资产因历史遗留问题,部分房屋建(构)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且存在实物资产与权属证照不符的情况。标的资产因吸收合并等客观原因,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证照证载权利人存在不符的情形。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受让方自行判断并承担不限于办理产证的不确定性及无法办理产权证过户的风险。 (7)知晓如本次土地交易过程中发生政府收储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交易,并在受让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退还保证金,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追究转让方责任。 8、本项目设备交付地为标的展示地,受让方应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的拆除、运输工作,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受让方需自行提取标的物,标的物的现场拆除、装卸、搬运、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负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发生损坏房屋、建筑物或侵害转让方权益的情况,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之责任。受让方需按要求做到场地平整,并将所有材料、拆除垃圾清理干净。 9、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10.意向受让方需知晓本项目不动产房屋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具体面积以过户时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1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挂牌公告期间境内银行开具的金额不少于1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许志向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特别事项说明.pdf "> 特别事项说明.pdf | ||||
2 |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 ||||
3 | 设备资产清单.pdf | ||||
4 | 无证房屋建筑物清单.pdf | ||||
5 | 特别事项说明.pdf "> 特别事项说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