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263辽宁省利达出租汽车公司整体产权转让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253.47 万元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76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标的信息
披露信息
重要信息披露 | ||||
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其他详见沈交所备查文件。 |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253.47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公示期内,按照挂牌底价的30%支付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沈交所指定账户。 3、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76万元人民币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如交纳的保证金不足总价款的30%,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补足到30%价款,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限的利息后,一年内付清),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分期付款时为首付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转让方信息
标的企业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辽宁省利达出租汽车公司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道路运输业 | 成立时间 | **** |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沈阳市 | |||||||
注册地(地址) | 沈阳市**** | |||||||
公司类型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企业性质 | 其他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出租客运;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配件销售,旅游服务,结婚录相服务。(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 万元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王宪民 | |||||
经营规模 | 未知 | 组织机构代码 | ****00749X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导致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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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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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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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