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公告
【发稿时间 :**** 】
各供应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
供应商参与我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时,资格审查表内审查项不再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纳税证明(如近6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零申报证明);
2. 社保缴纳证明(如近6个月缴纳社保的凭据或免缴说明)。
供应商仅需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承诺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即可。
自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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