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合肥市****
异议事项: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前2日将演示U盘快递至代理机构处,极大增加投标人信息泄密的风险(快递发出地址可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可见,光盘可私下拆封,投标人数量可查等),并且增加了各种人为操作的可能。演示U盘上的文件实际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线上招标却线下提供投标资料,有违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要求。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规定:
“1.投标人须把方案陈述、演示视频 U 盘进行密封,密封袋上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企业标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天内快递至招标代理机构处(安徽省合肥市****点击登录查看 王宏源 ****),逾期送达造成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方案陈述、演示视频应为系统默认可识别的视频格式,视频文件名称须标明企业名称,演示内容需要同步人工配音讲解,投标人投标前须自行检查视频能否正常播放,若在评标现场发现视频无法正常播放或视频播放过程中出现画面停止、声音停止等问题的,评标委员会酌情进行评审,相关风险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请求:修改以快递方式提供演示演示U盘的要求,调整为开标时由投标人将演示U盘自行密封后在指定开标室提交。
异议回复:
投标人如不采用快递方式提供方案陈述、演示视频U盘的,可在开标时间****10时30分前,将U盘进行密封,密封袋上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企业标识,递交至合肥市****
投标人如采用快递方式提供方案陈述、演示视频U盘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同时要求投标人寄件时,隐去一切可以泄露自身信息的内容,快递密封包装上若存在泄露自身信息的内容,其快递将予以退回,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将符合要求的快递,原封不动携带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拆封。
注:此答疑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杨工、李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合肥市****
邮 编:230031
联 系 人:崔巍、王宏源
电 话:****、****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