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S275线开平百合儒北至金鸡游东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期儒北至蚬南段(****)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机构比选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比选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对以下项目采用比选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承保机构参加本次比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服务项目简介
1.项目编号:/
2.比选人:点击登录查看
3.保险经纪人:点击登录查看
4.比选方式:邀请
5.项目类别: 服务类
6.项目内容、数量、最高限价及项目完成时间:
(1)工程名称:省道S275线开平百合儒北至金鸡游东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期儒北至蚬南段(****)施工项目
(2)合同造价:3,163.95 万元
(3)合同工期:150日历天
(4)工程地址:广东省江门市
(5)安责险比选控制价:53,000.00元(广州方案预估)
6.对保险的要求:
(1)保障条件及投保费率参照当地统保方案执行,如当地无统保方案则按《粤建股份【2024】20号》文规定执行。
(2)安责险承保机构承诺完全执行《穗建质〔2023〕689号》文件三、实施要点(六)保险理赔规定: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流程,为工程安责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咨询和报案处置。对伤亡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不得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项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3)根据入库承诺,严格执行《粤应急规【2021】2号》文件要求。
(4)根据入库承诺,严格执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比例承诺,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事故预防费用投入比例有规定时,应满足地方规定,比例与协议不一致时以高的比例执行。
二、承保机构资格条件
1.承保机构必须是点击登录查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合格方名录内服务商。参加投标的所属分支机构必须取得授权。
2.参加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报价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严重违约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承保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全部响应或者在有利于被保险人前提下制定项目具体保险方案,不得以删除、修订、增加特别约定、扩展条款等方式制定对被保险人不利项目保险方案。
4.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录,没有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等不良记录;
5.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响应报价;
6.未被列入(比选人)服务商黑名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三、答疑、响应、比选程序、时间及地点。
1.澄清要求:
(1)承保机构提出澄清要求截止时间: ****23时59分前(北京时间)。
(2)提出澄清要求渠道:在提出澄清要求截止时间前,承保机构对比选文件有任何疑问时,向比选人发送澄清申请文件。
2.递交比选响应文件:
(1) 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5 年5 月7 日18:00前(北京时间):
(2)本项目承保机构需递交电子版比选响应文件,要求如下:
1电子版比选响应文件:承保机构应通过报备的邮箱发送。
3.比选:
(1)开始比选时间:2025 年5 月8 日 (北京时间);
(2)比选地点:邮箱递交;
(3)确定时间: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三个工作日内;
四、比选响应文件组成
(1)报价函,加盖公章;
(2)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它必要材料,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五、比选办法
按照①方式比选:
①、施工合同金额<2亿元人民币的, 按综合得分(100分)=价格得分(75分)+安全预防服务评级得分(25分)。综合得分一致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1)价格评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75(注:有效比选文件报价最低价(低于收到报价平均值的80%视为无效报价)为基准价)。
(2)根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启动率(1-(承保项目量-完成服务项目量)/承保项目量*100%)进行打分,启动率100%的,得25分;启动率≥90%的,得20分;启动率≥80%的,得15分;启动率≥70%的,得10分;启动率≥60%的,得5分;启动率≥50%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承保项目须全数统计。
②、施工合同金额≥2亿元的人民币的,按综合得分(100分)=价格评分(60分)+商务技术评分(40分)。综合得分一致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1)价格评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60(注:有效比选文件报价最低价(低于收到报价平均值的80%视为无效报价)为基准价)。
(2)最新发布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X≥190%,得10分;190%>X≥150%,得5分;150%>X≥110%,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资料或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3)根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启动率(1-(承保项目量-完成服务项目量)/承保项目量*100%)进行打分,启动率100%的,得30分;启动率≥90%的,得20分;启动率≥80%的,得10分;启动率≥70%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承保项目须全数统计。
六、合同书的签署
(1) 比选人/保险经纪人将比选结果提交点击登录查看备案,根据比选人/保险经纪人所确定承保机构结果,承保机构7天内派出代表与比选人协商签订合同事宜。
(2) 承保机构的报价作为签署合同的中选报价。
七、纪律与监督
7.1报价人不得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和各成员以行贿等任何方式,干扰、影响比选工作;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比选工作小组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报价人的好处,影响比选工作。
7.2如发现报价服务商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的,点击登录查看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在后续三个月内禁止该服务商在点击登录查看及下属单位进行报价。
八、联系方式
比选人:点击登录查看
比选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省道S275线开平百合儒北至金鸡游东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期儒北至蚬南段(****)施工项目经理部
统一收集邮箱:****@qq.com和****@gdhjib.com
保险经纪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陈鹏
联系电话:****
附件:(联系保险经纪索取)
1、项目投保保额要求
2、项目具体保险方案
4、报价文件建议格式及装订顺序
2025年 4月 27日
附件1:项目投保保额要求
险种类别 (广州方案) | 保险责任 | 每人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单位:万元) | 备注 |
保单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 ||
主险 | 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死亡 | 140 | 必选方案 |
救援费用 | 50 | ||
法律服务费用 | 50 | ||
附加险 (选择一) | 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残 | 30 | 与主险方案组合 |
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 | 5 | ||
从业人员猝死责任 | 20 | ||
从业人员中暑死亡责任 | 20 | ||
附加险 (选择二) | 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残 | 50 | 与主险方案组合 |
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 | 5 | ||
从业人员猝死责任 | 20 | ||
从业人员中暑死亡责任 | 20 |
附件2:项目具体保险方案
保险类别 | : |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广州方案) | |||
保单形式 | : | 根据保险公司标准保单条款及附加扩展条款 | |||
投保人 | : | ||||
被保险人 | : | 点击登录查看作为指定承包商和/或 江门市**** 任何分包商和/或 任何供货商和/或 任何设计单位和/或 任何监理单位和/或 项目指定融资贷款银行和/或 其它相关利益方 | |||
工程项目 | : | 省道S275线开平百合儒北至金鸡游东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期儒北至蚬南段(****)施工项目 | |||
工程说明 | : | 本项目位于广东省开平市**** | |||
工程地址 | : | 省道S275线开平百合儒北至金鸡游东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期儒北至蚬南段(****)施工建设现场及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 | |||
工程总造价 | : | 人民币3,163.95 万元(暂定) | |||
保险期限 | : | 自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当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预计施工期为150个日历天。 1、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2、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审核确认后,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3、本保险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如 延长工期不超过180天的,投保人需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保险人不再加收保险费;如延长工期超过180天的,投保人须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按续保时的剩余工程造价和延期的保险期限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附加保费=剩余工程造价×约定的保险费率×超过18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保险期限天数。 | |||
保险责任 | : | 第一部分 从业人员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救援费用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现场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第四部分 法律服务费用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
赔偿限额 | : | 保险责任类别 | 赔偿责任限额 | ||
保单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 人民币3000万元 | |||
方案 | 保险责任 | 赔偿限额 | |||
选择一 | 主险 | 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死亡 | 人民币140万元/人 | ||
救援费用 | 人民币50万元/次 | ||||
法律服务费用 | 人民币50万元/次 | ||||
选择二 | 主险 | 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死亡 | 人民币140万元/人 | ||
救援费用 | 人民币50万元/次 | ||||
法律服务费用 | 人民币50万元/次 | ||||
附加险 | 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残 | 人民币30万元/人 | |||
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 | 人民币5万元/人 | ||||
从业人员猝死责任 | 人民币20万元/人 | ||||
从业人员中暑死亡责任 | 人民币20万元/人 | ||||
选择三 | 主险 | 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死亡 | 人民币140万元/人 | ||
救援费用 | 人民币50万元/次 | ||||
法律服务费用 | 人民币50万元/次 | ||||
附加险 | 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残 | 人民币50万元/人 | |||
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 | 人民币5万元/人 | ||||
从业人员猝死责任 | 人民币20万元/人 | ||||
从业人员中暑死亡责任 | 人民币20万元/人 | ||||
特别约定 | : |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介入的事故,以该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为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介入的事故,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事故证明为依据。 2、兹经双方同意,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视为基础保单,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重复保险,当发生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优先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责任,按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3、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因猝死或者突发包括但不限于疾病、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等原因死亡以及因上述原因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连同上述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保险将予以扩展承保,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的责任限额给付死亡赔偿金和相关医疗费用; 4、保险人每年需至少为被保险人提供一次以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提醒;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5)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6)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5、保险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并且事故预防费比例按与广东建工股份公司协议约定比例提取,其中:安全科技设备(电气火灾监控预警服务)投入费用为事故预防费用的35%。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事故预防费用投入比例有规定时,应满足地方规定,比例与协议不一致时以高的比例执行。限价要求:现场检查专家费用不得高于4000元/人/次。科技产品类型为联网智能监控电气火灾系统,终端设备电流型号不低于:380V 400A,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安装人工费用、交通食宿、电箱线缆辅材、税金等)最高限价不超5300元/台,投入设备不足一台时按一台计算。设备联网流量费、平台服务费不超365元/台/年。 6、保险人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流程,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咨询和报案处置。对伤亡事故赔偿,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不得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项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7、承保人需每半年由事故预防服务相关责任人对服务期内的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书面汇报,事故预防服务相关责任人变更前15天需由保险经纪人审核。 | |||
免赔额 | : | 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其他无免赔。 | |||
司法管辖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 |||
保险费计收方式 | : | 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 | |||
事故预防费用 | : | 按协议约定 | |||
经纪人 | : | ||||
其它根据约定的保单条款及扩展条款内容 |
适用保单条款及扩展条款内容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救援费用保险,也可同时投保。
第四条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的约定适用于该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从业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五)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从业人员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三部分 救援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现场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清污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救援费用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每人救援费用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五条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等;
(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第十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间接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
(四)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主管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被保险人许可证(照)不在有效期内,但因许可证(照)在办理延续许可手续期间等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列。
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通用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签发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或至上述工程项目建筑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结束的二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或终止日。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风险状况方面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六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伤害索赔的资料;
(四)伤亡人员名单;
(五)受害人残疾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医疗费用证明;
(八)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
(九)救援费用、法律费用的相关支付凭证;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伤亡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赔偿:
(一)发生人员死亡的,保险人在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发生人员残疾的,由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在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付;
(三)发生人员就医的,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符合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医疗费用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受伤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保险人依据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偿误工费,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的赔偿以第(二)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
(五)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上述各项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从业人员与第三者不共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三十五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或承担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内赔偿,对每人救援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救援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因一次保险事故支出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各项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
残疾程度 | 限额百分比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 | 100% |
二级残疾 | 80% |
三级残疾 | 65% |
四级残疾 | 55% |
五级残疾 | 45% |
六级残疾 | 25% |
七级残疾 | 15% |
八级残疾 | 10% |
九级残疾 | 4% |
十级残疾 | 1% |
附件3:报价文件建议格式及装订顺序
报价文件按下面提供格式填报,按顺序装订。
文件封面:省道S275线开平百合儒北至金鸡游东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期儒北至蚬南段(****)施工项目
1.附件1:入库单位唯一授权书
2.附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附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4.附件4:投标承诺函;
5.附件5:报价函;
6.附件6: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复印件;
省道S275线开平百合儒北至金鸡游东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期儒北至蚬南段(****)施工项目
工程保险承保机构
项目编号:
报价文件
报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入库单位唯一授权书
入库单位全称现正式授权比选申请人全称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机构比选的唯一授权分支机构,作为比选申请人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提交比选文件、保险合同签订、执行和售后服务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入库单位名称: (公章)
授权日期: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现在我单位任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单位: (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工程保险合同投标、合同签署事宜。
特此授权。
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授权单位: (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投标承诺函
致:招标人
就我司参加投标之事,我司作出以下承诺:
1.我司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的投标,依法公平竞争,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采取虚假或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2.我司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3.我司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没有伪(变)造或虚假成份。
4.施工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次数不低于一次。
若我司在投标或工程实施过程中违背上述承诺,则贵司有权取消我司中标的资格或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对我司处以经济处罚。
附件5:
工程保险报价函
致询价人:
我单位已详细阅读了省道S275线开平百合儒北至金鸡游东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期儒北至蚬南段(****)施工项目工程保险询价方案。在研究贵司关于本保险的承保条件后,我司决定参与本保险报价。
报价费率及报价说明见下表:
险种 | 工程造价 | 赔偿限额(广州方案) | 免赔额 | 综合费率 | 总保险费报价 |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 人民币3,163.95 万元 | 主险 1、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140万元 2、救援费用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 3、法律服务费用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 4、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 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其他无免赔。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
主险+下述附加险 1、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残人民币30万元/次 2、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人民币5万元/人 3、从业人员猝死责任20万元/人 4、从业人员中署死亡责任人民币20万元/人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
主险+下述附加险 1、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残人民币50万元/次 2、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人民币5万元/人 3、从业人员猝死责任20万元/人 4、从业人员中署死亡责任人民币20万元/人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
发票类型及税率 |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说明:1、上述报价均为毛费率报价且单项报价须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2、保险费=工程总造价×综合费率。 |
报价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表一
承保条件差异表
序 号 | 询价文件 | 报价文件 | |
条目 | 内容 | 内容 | |
其他条件: |
备注:
1、报价人要将报价文件和询价文件中的承保条件所有差异之处统一填写到本表中,报价人虽在报价书中其它部分写明不同之处但未填入本表的,视为报价人同意询价文件中的承保条件。
2、赔偿限额不允许有差异。
附件6: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不限入库通知书、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