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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5〕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
一、征收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东莞市****,具体征地范围以征地地形图红线圈定和坐标标定的位置为准。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总面积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东莞市**** | 1.1526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5363 | 0.2441 | 0.3722 |
合计 | 1.1526 | 0.00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0.5363 | 0.2441 | 0.3722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东莞市**** | 226.5 | 226.5 | 226.5 | 226.5 | 226.5 | 226.5 | 226.5 |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项目涉及青苗补偿费0万元。
本项目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8.2854万元。
五、发放征地安置补助办法:发放货币方式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补偿办法: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即0.11526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620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71.4612万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粤府土审(12)〔2025〕8号文征地批复不服的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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