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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川巴中 全部类型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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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通府办发〔2015〕138 号)基础上结合我县****

公示时间为****至****。在公示期间内,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信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企事业单位反馈应加盖公章,个人反馈请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地址:通江县石牛嘴新区红峰大厦15楼利用股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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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修订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管控。出让土地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城市****

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

(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一条“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第二条“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川自然资函〔2021〕1126 号第二条“依法规范确定地块规划条件”)

在规划区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实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同一宗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整体出让,必须依据规划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主用途和供地方式;开发利用地上(下)空间,应当明确地上(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上(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川府发〔2014〕58号第一条“坚持规划先行”、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二条“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川自然资函〔2021〕1126 号“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管理”第二条“依法规范确定地块规划条件”)

(二)坚持计划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每年11月会同县发改、经信、住建、交运、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启动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实施当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

(三)坚持“净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

(川府发〔2014〕58号第二条“坚持净地出让”、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一条“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川自然资函〔2021〕1126 号第一条“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川办发〔2021〕11号)、(川自然资函〔2024〕4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四)坚持市场配置。土地供应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决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或排他性条款,对政策允许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当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市场公平。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五章“市****

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五)严格确定出让方式。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规避。

(《城市****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各种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可采取协议方式。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自然资发〔2022〕201号“优化土地供应程序”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城市****

(六)严格土地出让定价程序。县****

(川府发〔2014〕58号第三条“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的情形”、川自然资函〔2021〕1126号第三条“严格土地出让定价程序”、国土资厅发〔2018〕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规划条件》、通府函〔2022〕97号)

起始(拍)价以估价结果为依据,参考标定地价,一般以评估价万位收整确定;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始(拍)价的20%确定;增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分别取整确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国土资发〔2010〕34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工业用地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自然资发〔2022〕201号第四条“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

(七)严格出让方案编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地价评估等情况,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及期限等内容。对政策允许可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商请提出前置条件的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收回前必须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城市****

土地出让方案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书面征求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经信局、县文保中心及辖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意见,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各部门的书面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川府发〔2014〕58号第三条)

严禁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与土地出让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川府发〔2014〕58号第四条“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八)严格出让方案审批。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负责研究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有关事项。土地出让方案必须由县规委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事项经县规委会研究通过后,属首次出让单宗土地面积50亩以下的,由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宗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事项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复。

(《城市****

三、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九)规范组织交易。出让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

(《城市****

(十)规范设置条件。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让方案规范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不得“量身定做”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对政策允许的产业用地,未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的,不得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

(川府发〔2014〕58号第四条“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十一)规范发布公告。土地出让公告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出让方案编制,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调整和修改。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渠道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公告的时间自公告变更发布之日起重新计时20日,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八条、国土资发〔2006〕114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9.3条、川府发〔2014〕58号第六条、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九条)

(十二)规范资格审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2名以上专人值班受理,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报名。

(川府发〔2014〕58号第六条、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对土地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查询诚信记录。

(国土资发〔2006〕114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10.4条、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十一条)

(十三)规范保证金管理。竞买保证金应明确交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应付未付工程款等形式代替。招拍挂活动结束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和受让地块的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国土资发〔2006〕11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14.2条);《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

(十四)规范底价确定。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土储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土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底价决策会由县政府办组织。出让底价应在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决策小组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川府发〔2014〕58号第五条、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十二条、川自然资函〔2021〕1126 号第三条)

(十五)规范实施交易。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取线上竞价模式进行交易(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出让土地成交后,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与竞得(中标)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宗地成交情况书面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必须明确:出让合同必须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竞得(中标)人支付的竞买(投标)保证金在竞得(中标)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等内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国土资发〔2006〕11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11.5、12.3、13.6、14.1、14.2条、川府发〔2014〕58号第八条、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并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巴政公发〔2023〕8号第二条)

(十六)规范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政策允许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和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必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规划条件是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城市****

四、严格土地出让监管

(十七)加强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出让合同通过税务系统移交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应于合同约定缴款期限前10日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征收土地出让价款,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资金利息和违约金;对逾期未履约的,应书面催缴,经连续3次催缴仍不履行缴款义务的,应及时启动司法追缴,确保土地出让价款足额征缴到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三条、川府发〔2014〕58号第十一条、财综〔2021〕19号第三条、巴财〔2022〕68号并结合土地出让金征缴司法实践进行规定、财综〔2021〕19号第一条、第二条、川税发〔2021〕59号第一条第一款)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款3%-5%计提土地收储基金。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切实保障土地出让前期费用(收储土地征收补偿、收购收回资金、宗地测绘、土地评估(收储、出让)工作经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城市****

(十八)强化出让土地供后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采取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

(川府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

(十九)严格规范规划条件调整程序。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规划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开展地价评估,核定需补缴地价款,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未查处前,住建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对其进行不动产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8条、川府发〔2014〕58号第十条、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十九条)

(二十)严格限制用途改变。对享受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养老、体育、医疗、教育、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必须严格限定用途改变并纳入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因去产能工业企业退出、城市老工业区改造等确需改变工业用地用途,进行自主开发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根据限定的范围和支持的产业类型,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用途,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城市****

(二十一)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监督管理。对在土地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先行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为用地者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未按规定出具或改变规划条件、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操纵出让结果、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即办理不动产登记、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泄露出让底价和竞买人信息,以及以各种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川府发〔2014〕58号第十三条、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第二十二条、川自然资函〔2021〕1126 号第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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