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20.00 万元/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220万元/年(不含税),若年度租赁资产含税营收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则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按照含税营收超额部分的5%另行支付超额租金。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酒店、景区等文旅建设和运营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赁期限:16年 2、免租期:自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一年。 3、基础租金:租金挂牌起拍价为220万元/年(不含税),最终以实际摘牌成交价为准。 4、租金支付:由承租方以实际摘牌价按年度缴纳租金,采用先付后使用原则。出租方的增值税由承租方承担,税款金额根据纳税义务产生时税法标准进行计算,不含税基础租金与届时计算的税款金额总和是承租方应付的基础租金含税价款。考虑到CPI指数变化对租金的影响,合同设定了与CPI挂钩的租金补充约定: 基于合同约定“承租方应确保年营收达到2000万及以上,不足部分的分红收益由承租方负责补足”。则每年出租方至少可获得220万元基础租金和25万元保底分红。即每年的实际保底收入为245万,16年累计保底收入为3675万元。将3675万元的总租金,按照220万基础租金,每年均匀增长折算,每年的增长率为1.52%。 租赁期内,某年度的年CPI指数≤1.52%时,承租方按照220万基础租金和超过1500万营收部分的5%,保底分红25万支付。 租赁期内,某年度的年CPI指数>1.52%时, 当年需补缴的租金A=前一年度的实际租金C*(年CPI指数-1.52%)。 若A加上本应获得的245万保底收入大于当年总收益D(D=220+(当年营收-1500)*5%),则需按照金额A补缴。若该金额小于当年总收益D的,则无需补缴。 举例:若以220万元/年成交,若前一年度实际营收2500万,即前一年出租方获得的实际收入为220+(2500-1500)*0.05=270万。假设后一年度的cpi指数为3%,则A=270*(3%-1.52%)=3.996万,出租方当年应获得的实际收入为245+A=249万。若当年出租方分成后计算的总收入D未超过249万,则承租方应按照249万支付。若当年营收超过2080万,即分成超过29万,总收入超过249万的,则按照220万基础租金和超过1500万营收部分的5%计算支付,不需另外补缴租金A。 营收分成:承租方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景越公司提供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一年度本项目营收审计报告,景越公司有权进行复审。若年度营收在1500万元(含)以内的,出租方不参与分成;承租方年度营收在1500万元以上的,承租方需给予出租方超出部分营收的5%作为分成,于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个月内付清。前述计算的超额部分租金金额为不含税金额,税款金额根据纳税义务产生时税法标准进行计算,不含税超额租金与届时计算的税款金额总和是承租方应付的超额租金含税价款。 承租方应确保年营收达到2000万及以上,不足部分的分红收益由承租方负责补足。用于分成的营收应以门票收入、酒店收入、大型游乐项目收入、餐饮收入、会务收入、研学收入、活动收入等的实际营收作为计算标准,不以场地租金作为计算标准。承租方对场地内的所有经营业态应统一收银,并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出租方提供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一年度本项目营收审计报告,出租方有权进行复审。 出租方有权实时监管、查询承租方营收情况。若发现承租方刻意瞒报、谎报营收或转移营收的逃单行为,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责并处以同等额度的2倍罚金,若承租方发生此类行为超过3次,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失 5、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一年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不计息,在租赁合同履约完毕后返还。 6、租赁标的目前有与第三方尚在履行的合作协议,如与浙江颂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签署的《梅园合作协议》(详见附件)。由承租方承接并继续履行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 7、物业、土地等租赁物按现状交付,由承租方负责投资,以酒店开业时点为限,承租方应完成6500万元的投资,并有责任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投资审计报告,确认总投资额,出租方有权进行复核。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8、承租方应自行经营租赁标的,不得将租赁标的整体转租;不得将租赁标的两大主要部分暨整个酒店或整个景区进行转租;不得将租赁标的的整体经营权转让第三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共同经营、委托经营等。若承租方因经营需要,除整个租赁标的和两大主要部分以外,将其中部分投资项目对外进行合作的,应提前征得出租方同意。 9、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0、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1、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12、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3、资产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4、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租赁合同样稿》。 |
租期 | 16年 |
有无免租期 | 有 |
免租期时间 | 1年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执行标准:提供审计报告(2023年或2024年)或验资报告;为等额外币的,外币兑换人民币以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实地勘察证明》。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