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 我公司 )拟对云南豪锦源酒店有限公司、云南晋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建水耀铭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进行组包处置,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资产情况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基准日,截至****,整体债权81,087,324.57元,其中本金48,429,450.16元,利息、罚息、复利32,148,593.89元,其他债权509,280.52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借款人/债务人名称 | 债权本金 | 欠息合计金额 | 其他债权 | 合计金额 | 担保措施 |
云南豪锦源酒店有限公司 | 33,250,000.00 | 19,546,656.14 | 251,809.00 | 53,048,465.14 | 1、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3、云南豪锦源酒店有限公司用其名下面积为32805.58㎡的住宅餐饮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4、朱会、唐燕以及云南豪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共同还款承诺。 |
云南晋源建材有限公司 | 13,500,000.00 | 11,749,050.52 | 242,196.52 | 25,491,247.04 | 1、云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王宏、穆彩莲提供共同还款承诺。 |
建水耀铭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679,450.16 | 852,887.23 | 15,275.00 | 2,547,612.39 | 1、田会苹、杨光彬提供保证担保;2、建水耀铭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位于坡头乡太平村委会葫芦田村民小组的1845亩林权提供抵押担保。 |
合计 | 48,429,450.16 | 32,148,593.89 | 509,280.52 | 81,087,324.57 |
注:1、拟处置债权标的为上述债权,基准日至转让日之间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一并处置;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清偿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上述债权及其项下从权利一并转让。
3、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二、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止。在此期间,如对该处置有异议或愿意整体购买债权的买受人,可与我公司联系,了解债权以及资产的详细情况、交易结构以及操作流程。如在此期间未征询到异议,我公司则继续推进债权处置工作。
交易对象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下列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交易对象需配合我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如不配合,我公司有权终止相关交易。
三、异议的受理
(一)对本次资产处置有异议的第三人可在公告期内向我公司提出异议。该异议原则上应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经我公司审议认为异议成立的,终止本次处置活动。因情况紧急,异议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提出异议,但应在提出异议后次日内向我公司提供书面材料。
(二)公告期内,愿意整体购买债权的买受人,应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缴纳不低于100万元保证金至我公司指定账户。
(三)我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扰征询或异议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四、受理公示项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刘女士,程先生,联系电话:****。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联系人:桂先生,联系电话:****,谭先生,联系电话:****。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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