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保函〔2025〕86号
各市医保局,相关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风险防范与应对,统筹兼顾保供和稳价的均衡关系,优化挂网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和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药品(以下统称“短缺药品”),国家和自治区联动机制牵头部门正式提请或要求配合进行应急处理以优先保障供应的清单外药品,其挂网服务及价格治理参照《操作指引》实施。以上药品已实施国家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协议期内优先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履行集中带量采购协议。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清单管理。定期对短缺药品以及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异常高价核查处置品种开展价格和配送监测,及时对发现的异常高价和异常配送情况进行核查,并强化价格和配送异常信息核查处置,切实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政策,防止处置过的短缺易短缺药品“改头换面”再次涨价。
(二)优化挂网规程。针对短缺药品以及招采子系统同品种所有厂牌配送率连续3个月低于10%等符合《操作指引》规定的品种,开展直接挂网。短缺药品相关企业应选择有供应记录、市场份额靠前的省份作为申报首涨的省份,建议优先选择涨价品种的产地省。在我区申报涨价时,原则上应在正式申报前一个月向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出。
(三)强化监测处置。以《操作指引》为指导,持续强化挂网短缺药品价格监测,加强挂网价格“纵横”双向审查比对。定期监测“两个清单”内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和配送情况,并及时按国家医保局预警信息开展核查处置。充分利用提醒告诫、函询调查、约谈整改、信用评价等政策工具,加强价格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短缺药品相关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首要责任主体,在药品价格调整过程中应基于成本等合理因素,审慎进行价格调整,并在申请挂网、涨价时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自查自纠等义务,确保价格调整行为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
(二)加强风险管理。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坚持遵循清单、保供优先等原则,杜绝将备案采购作为特殊情形规避挂网审核。加强首涨品种价格风险防范,对利用短缺药名义涨价品种进行信息披露,研判价格风险。强化挂网企业价格风险自查自纠,支持企业通过优化报价方式降低价格风险。
(三)落实常态报告。各市医保局要定期收集辖区内短缺药品价格和配送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国家和自治区医保局下发的线索,并将相关处置情况、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等情况报告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和各市医保局分类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