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为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无外商投资背景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作出声明; 3、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并具备有效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提供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建造师证书、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扫描件、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间当天起近半年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6、不存在军队工程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行为负面清单行为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3(二)《关于军队工程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行为负面清单行为承诺函》。 7、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