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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wl129)宁海县桃源街道檀香路南侧前黄杨梅山边坡治理工程砂石土资源处置公告

浙江宁波 全部类型 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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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桃源街道檀香路南侧前黄杨梅山边坡治理工程砂石土资源处置公告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阅读次数 :40 发布人: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

宁海县****

编号:****

经宁海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为宁海县****

2.起始价:146.63万元(不含税价值)。

3.开挖及削坡产生的多余矿产资源砂石土料提取时间:竞得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15日内,需完成洗车池、监控及备案手续等,达到具备运输条件,并在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竞得人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在边坡治理工程完成后15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提取(特殊天气除外,需委托方同意),如未完成标的物提取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标的物所有权。

二、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1.竞买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竞买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3.竞买人须具有《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决定书》,如竞买人无上述决定书则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决定书》的土石方公司运输及处置建筑垃圾,并提供和土石方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 。

四、竞买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决定书》或与土石方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至5月23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

提交地点:点击登录查看2楼215室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18888668985

5.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五、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2.竞买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买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买人公司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帐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点击登录查看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

帐号:********578;

4.报名时间:****上午9:00至5月28日下午16:00。

六、报名方式:

1.报名前须携带点击登录查看(浙江省宁波市****

2.竞买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录“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 (http:****:8085/PRESystem/),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买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买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买人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买资格。

八、咨询电话:0574—65131829

0574—****

点击登录查看

****

宁海县****

经宁海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本公司将对宁海县****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为宁海县****

2.起始价:146.63万元(不含税价值)。

3.开挖及削坡产生的多余矿产资源砂石土料提取时间:竞得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15日内,需完成洗车池、监控及备案手续等,达到具备运输条件,并在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竞得人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在边坡治理工程完成后15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提取(特殊天气除外,需委托方同意),如未完成标的物提取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标的物所有权。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上午9:00至5月28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买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8085/PRESystem/)。

5、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公司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帐号:********578,收款单位:点击登录查看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帐后,竞买人可进入“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报名。

7、竞买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买人手机上,竞买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买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买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提示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买须知

1、竞买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买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委托方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6、竞买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10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买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买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买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自行负责。因竞买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标的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五个工作日后(即****)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当日16:00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及10%实际成交价的履约保证金。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点击登录查看押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帐号:********578。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待提取期限届满且抵扣合同约定由竞得人承担的费用、违约金、损失后,剩余部分由点击登录查看无息退还竞得人,不足部分由竞得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

七、标的物的移交

1、竞得人需及时完成运输前准备工作(洗车池、出料点监控、备案手续等),洗车池、监控、装载机械、车辆、管理人员等一切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竞得人需协调外运工程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工作,应自觉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若违反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群众投诉等其他原因,应自行及时妥善处理,不得以此为借口延误工期;竞得人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一切安全管理责任均由竞得人承担。

2、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宁海县****

3、竞得人在竞标前应找到合法的堆场,需根据宁海县****

4、竞得人在成交后提取开挖砂石土过程中上下车、运输等一切行为均由竞得人自行解决,运输路线及运输要求必须满足城管、环卫、交通、道路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竞得人须安排2-3个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交通疏导。

5、竞价成交后至标的物提取完成,标的物价值受市场影响,竞得人自行承担利益损失或得利。

6、开挖砂石土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道路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镇、村二级道路)、环境污染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竞得人不进行修复的,点击登录查看可以先行代为修复,修复费用在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竞得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

7、开挖土石方必须由在宁海县综合执法局备案过的单位进行运输,否则应按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点击登录查看支付违约金。

8、合同签订后,若出现标的物毁损、灭失、盗窃的风险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提取标的物发生的安全事故、运输途中的风险或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和承担,与点击登录查看无关。

八、本次竞价标的情况的特别说明:

1、竞买人在拍卖前须充分了解标的瑕疵及风险,须亲自实地踏勘,未实地踏勘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拍卖成交即表示竞买人接受标的现状,自愿承担标的的瑕疵和风险。拍卖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需自行踏勘(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2、本次竞价标的物按现状进行竞拍,根据开挖红线和开挖方案进行开挖,竞买人不得超挖红线范围外及开挖方案外的砂石土资源,开挖工程完成后,本次开挖出让砂石土料总数量最终以边坡治理工程削坡前后测量数据进行结算,允许误差范围在±10%以内(含本数)。如出现出让砂石土料总数量减少的,仍按37318立方米(71802吨)计算,不作调整,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出让砂石土料总数量增加超过误差范围10%以内的,不作调整,超出10%以上部分的砂石土料费用,不分类别均按砂石土料出让综合单价乘以超出方量进行结算,超出部分费用由竞得人直接支付给委托方。超出部分砂石土料需具备正规变更程序,若未经审批超挖的,一律视为非法开采,将移送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出让综合单价=竞得价÷37318立方米(71802吨)。

3、为了监管好工程砂石土,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开挖工程开始至完工进行测量总数量前,甲方将工程石料看管服务无偿承包给乙方,看管服务期内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砂石土数量缺失引起结算减少的,减少部分由乙方按砂石土料评估出让价格进行赔偿。

九、竞价成交后,增值税由竞得人承担。

十、使用要求:竞买人对标的的运输和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一、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竞得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取得标的使用权的委托方有权收回使用权,已交付的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送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竞价成交后,竞得人如违反下列任何一项条款之规定,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方有权依法对标的物再行处置,竞得人不得参加竞买。

1、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额竞价成交款的;

2、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3、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委托方办理实物移交手续的。

十三、堆料的处置地点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四、堆料转让成交后的开票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竞价成交的标的,由竞得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竞得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点击登录查看

砂石土料销售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对外销售宁海县****

第一条 销售的砂石土料概况

1、宁海县****

2、乙方不得超挖红线范围外及开挖方案外的砂石土资源,工程完成后,本次开挖出让砂石土料总数量最终以边坡治理工程削坡前后测量数据进行结算,允许误差范围在±10%以内(含本数)。如出现出让砂石土料总数量减少的,仍按37318立方米(71802吨)计算,不作调整,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出让砂石土料总数量增加超过误差范围10%以内的,不作调整,超出10%以上部分的砂石土料费用,不分类别均按砂石土料出让综合单价乘以超出方量进行结算,超出部分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超出部分砂石土料需具备正规变更程序,若未经审批超挖的,一律视为非法开采,将移送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出让综合单价=竞得价÷37318立方米(71802吨)。)

第二条 销售价款

1、销售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五条所列之各项费用)。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实际成交价的10%),保证金不计息。

2.乙方在竞价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待整个项目砂石土料提取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及最终结算后(提取期限届满且抵扣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损失后),剩余部分由点击登录查看无息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成交价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收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部分,按1.5%收取)]。

第五条 税费承担

1.砂石土料销售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其中增值税由乙方另行承担(具体税种、税率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2.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税费,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砂石土料交付

1、乙方需及时完成运输前准备工作(洗车池、出料点监控、备案手续等),洗车池、监控、装载机械、车辆、管理人员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需协调外运工程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工作,应自觉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若违反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群众投诉等其他原因,应自行及时妥善处理,不得以此为借口延误工期;乙方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一切安全管理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宁海县****

3、乙方在竞标前应找到合法的堆场,需根据宁海县****

4、乙方在成交后提取开挖砂石土过程中上下车、运输等一切行为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运输路线及运输要求必须满足城管、环卫、交通、道路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乙方须安排2-3个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交通疏导。

5、竞价成交后至标的物提取完成,标的物价值受市场影响,乙方自行承担利益损失或得利。

6、开挖砂石土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道路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镇、村二级道路)、环境污染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进行修复的,甲方可以先行代为修复,修复费用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

7、开挖土石方必须由在宁海县综合执法局备案过的单位进行运输,否则应按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合同签订后,若出现标的物毁损、灭失、盗窃的风险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提取标的物发生的安全事故、运输途中的风险或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取砂石土料。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砂石土料。

3.甲方按照规定缴纳应当承担的各项税费。

4.甲方为乙方提取砂石土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销售款项。

2.乙方应当及时提取砂石土料。

3.乙方按照规定缴纳应当承担的各项税费。

4.乙方应当确保安全提取砂石土料,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5.乙方应当交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证》的单位运输砂石土料。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合同期间,宁海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依法对砂石土料再行处置,乙方不得参加竞买,还须承担销售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1.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销售价款;

2.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3.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办理砂石土料移交手续。

(二) 非因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销售价款总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修复砂石土料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道路损害,甲方可以先行修复,修复费用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乙方未交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证》的单位运输砂石土料的,应按销售价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竞得的,取消其竞得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送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合同末尽事宜或甲、乙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该方上述地址时生效。一方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前,视为上述通信信息正确生效。

4.为了监管好工程石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开挖工程开始至完工进行测量总数量前,甲方将工程石料看管服务无偿承包给乙方,看管服务期内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砂石土数量缺失引起结算减少的,减少部分由乙方按砂石土料评估出让价格进行赔偿。

5、本项目竞价公告须知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需无条件遵守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若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数量及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盖章): 买方(签字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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