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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1号、2号

吉林四平 全部类型 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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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四住建)行处罚决〔2025〕1号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平市宇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72407X 孙广伟 四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52号修改)第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 该工程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建规〔2023〕14号)处罚标准:”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8%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3%即壹万零肆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 点击登录查看 处罚时间: ****
2 (四住建)行处罚决〔2025〕2号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MA01XD6G2N 李贵友 中豪建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美和家园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52号修改)第十二条 的规定,鉴于 该工程违法行为一般,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建规〔2023〕14号)相关处罚标准:“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限期配合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并处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 点击登录查看 处罚时间: ****
(初审:赵志忠 复审:于辉 终审:杜胜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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