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标的以现状拍卖,现状交付,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为土地三年期使用权,具体起止日期,成交后承租人与委托人另行签订承包协议确定。 3、1号标的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2号标的仅限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不在拍卖标的范围内。 4、拍卖标的按委托人现场指认实物状况进行拍卖。意向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必须实地查看、查验,对标面积、边界、四置、地势、种植等情况进行审查和了解。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包括缺陷)完全了解并认可,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一切责任。 5、承租方不得中途退租。 6、不得随意对土地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如有意愿之前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如果进行整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新增的设备设施需自行拆除的,委托方不给予补偿;不自行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拥有权,其设备的处理权归委托方所有。 7、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如擅自转租,委托方将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8、土地所有权人不干涉土地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经营者耕种土地必须用于种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禁止从事非法作物种植,由于违规种植造成的损失,经营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有效经营期内,如果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如有国家征地或企业占地等情况,所有补偿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造成经营者未能经营时返还乙方剩余费用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经营期满后,由经营者把土地恢复到原始状态交给土地所有权人。 9、租赁期间如政府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不属于委托方违约,委托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做好搬迁工作。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如农作物在青苗阶段,委托方按青苗补偿给承租方,如农作物接近成熟阶段,委托方委托评估公司对农作物进行评估,按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给予承租方补偿。合同终止时间为承租方配合政府征收(征用)使用土地之日。 10、本次拍卖中,拍卖人只负责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拍卖结束后,由委托人、买受人双方直接办理标的交割事宜。如有异议,委托人与买受人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