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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停止部分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的公示

辽宁沈阳 全部类型 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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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点击登录查看按既定工作安排,对已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进行梳理,现将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同时存在的省级标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该部分产品将停止挂网采购。

一、公示内容

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同时存在的省级标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点击本链接可直达)。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

三、有关说明

采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挂网数据截止时间为****。

四、申诉受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企业,需在公示期内(以寄出时间为准)邮寄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逐页加盖鲜章。

邮寄地址:沈阳市****点击登录查看药品保障部。

收件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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