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县****
为进一步规范孟连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及《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孟连实际,在对全县中低收入家庭经济能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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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孟连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及减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孟连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及减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孟连县****
一、背景
根据《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孟政发〔2016〕43号)规定,并参考《孟连县房地产估价报告》(昆云房评字〔2022〕第09252号)、《孟连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内容及要求,县人民政府于****印发《关于〈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规定〉的批复》(孟政复〔2023〕74号)文件,明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市场价的70%执行,市场价为12元/月﹒平方米,调整后收取标准为:县城区收取7.8元/月﹒平方米,乡(镇)收取3.9元/月﹒平方米,政企共建部分收取3.9元/月﹒平方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保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取2元/月﹒平方米,以上标准自****起执行。
自新标准执行至今,已收到住户若干信访件及群众到场反映租金收取过高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孟连县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减轻特殊困难群体的租赁公租房租金压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及《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2024年12月县住建局委托普洱正旭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全县中低收入家庭经济能力、市****
二、调整范围及标准
本方案适用的公租房小区****
因我县公租房建设点不集中,经重新评估,根据《孟连县公共租赁住房市****
(一)因中勒水库公租房小区及玉龙红砖厂公租房小区距离城中约6—7公里,且无自来水(生活用水为附近中勒小组自行接通,水质欠佳),故建议中勒水库公租房小区(离城中约7公里)租金调整为按同地段市****
(二)惠民小区离城中约5公里,同地段市场租金评估价为11.89元/月﹒平方米,该小区共409套,其中374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套,配套基础设施正常使用,故建议租金暂不作调整;惠民小区(方维地产建设点部分)35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套,因该部分无停车位,配套基础设施差,建筑面积过大,难于分配,故建议租金调整为按同地段市场价11.89元×55%≈6.5元/月﹒平方米收取。
(三)允昂山建设点同地段市场租金评估价为11.89元/月﹒平方米,建议租金按市场价8.92元×70%≈6.2元/月﹒平方米收取。
(四)根据《孟连县房地产估价报告》(昆云房评字〔2022〕第09252号)内容,孟连县城中心同地段市****
三、减免范围及标准
(一)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
(二)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减免租金,减免后租金按该小区同地段市场租金的30%收取。
1.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残联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的;
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总工会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的。
(三)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减免租金,减免后租金按该小区同地段市场租金的40%收取。
1.保障家庭为县****
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县残联认定为四级残疾或一户多残的;
3.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生活困难,享受当年民政临时救助的;以及长期特殊病、慢性病导致经济生活困难的;
4.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的退役人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退役军人的;
5.保障家庭为县总工会认定的一般困难职工;建档立卡户(监测贫困户),并在认定有效期内的;
6.保障家庭有三胎的;
7.保障家庭中有2人及以上就读高中或1人及以上就读大学的。
(四)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在保障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工作不稳定、无固定收入的,可申请减免租金,减免后租金按该小区同地段市场租金的50%收取。
四、执行对象及执行时间
执行对象为2008年以来县城区所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新租金执行时间为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新标准之日起,收取的租金统一由项目实施单位财务人员或符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代收并上缴县财政。
五、申请减免程序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在保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县****
(一)《孟连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在保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租金减免情形的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2.《残疾人证》或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明》;
3.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
4.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5.卫健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生活困难,享受当年民政临时救助的证明材料;
6.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军人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并经县****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在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资格,按应缴租金标准收取;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政策。享受租金减免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所有人员的户籍、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若发生变化,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报告。
六、不予减免情况
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证明材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如伪造证明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一经查实,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追回已减免的租金,并由县****
(一)提供虚假减免材料的;
(二)保障家庭存在拖欠公租房租金且未补交租金以及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七、其它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除以上符合减免情况外的,乡(镇)部分及县****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