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年租金一次性交纳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中心收到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交纳承租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押金。押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2)妥善使用租赁物,避免损坏;(3)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结清所有费用,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交还租赁物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若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未结清费用,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退还承租方。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未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其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若押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 5. 装修期 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1个月的装修期(不计入租赁期),用于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布置。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6. 房屋用途限制 承租方仅可将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用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改为居住、仓储等)。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房产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7. 房屋改造限制 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需提前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并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不动产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不动产的内部结构、进行装修,或设置对该不动产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装修或改造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且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 转租限制 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包、租借。 若出租方同意转租,承租方需确保次承租方遵守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 9. 房屋维护责任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该不动产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的不动产的修缮、设施维修等并使其达到正常安全使用的状况,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方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造成房屋设施致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租赁不动产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使用状况,发现存在损坏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承租方未能按出租方要求维修、维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0. 费用分摊 税、费的负担:租赁期间,承租方按实际使用量承担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管理、卫生等费用。租赁起始日,视为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完成租赁标的的交付。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之外的一切经营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11. 保险责任 出租方应为房屋购买财产保险,承租方应为自身财产及经营活动购买财产、责任保险。 如因不可抗力(如火灾、洪水由等)导致房屋或财产损失,双方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如非出租方原因和非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或财产损失的,均由承租方承租。 12. 合同解除条件 若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超过30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若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房屋存在重大瑕疵,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 13. 承租标的的交付及收 回的验收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不论因何方原因而解除、终止时,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赁不动产交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收回该不动产,承租方未搬离的动产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自行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交回租赁不动产时,应保证该不动产及其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该类资产的正常使用标准,结清应由承租方支付的相关费用。承租方返还标的租赁物时,应当在出租方指定期限内按照交付时原状返还出租方。租赁物因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如租赁物不能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全部损失。租赁物因正常使用产生的自然损耗除外。 14. 承租标的的归属 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不论因何方原因导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承租方装饰装修后形成的附合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转移,不得要求价值补偿。因出租方或政府、出租方上级单位或出租方政策性拆迁改造、搬迁等原因收回租赁的不动产,承租方不得要求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