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食品及日用品物资采购工作,保障机构内食材及日用品物资供应及安全,规范采购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面向社会遴选物资供应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红寺堡区社会福利院公开遴选食品及日用品物资供应商服务
(二)服务内容:
1.食品类(米面粮油、肉禽蛋奶、蔬菜水果等)。
2.日用品类(清洁用品、护理用品、办公耗材等)。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4.所有货物配送上门服务。
二、供货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具备相关经营许可(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3.须具有食品供货正规发票、溯源单等(如需提供检疫或检验合格证书、农药残留检验合格报告单等);
4.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服务意识,无不良记录,保证通讯畅通,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5.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仓储能力及配送服务团队;
6.承诺提供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参照标准以自治区发改委或红寺堡区物价部门发布的同期指导价为基准)。
(二)供应商的服务要求及法律责任
1.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并根据院方要求提供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食堂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供应商不能满足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时,社会福利院有权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4.供应商必须按照社会福利院食堂订货人员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进行配送,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因为供货因素影响社会福利院正常运转的,供应商应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责任。当某种菜品价格因不可控因素造成短期急速上涨时,应及时通知社会福利院订货人员减少订购量或更换品种,如无提前告知,以报价单为准进行结算。
5.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6.供货商在供货途中的安全责任自负,与院方无关。
7.须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遴选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试用期一个月。
8.近一年食品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近一年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食品流通企业,不得参与本次遴选活动,经国家、省、市、县行政机关抽检不合格食品,不得供应。
9.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注册的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
三、遴选程序
1.报名时间:****至5月11日18:00止(工作日8:30-12:00;14:00-18: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报名方式: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至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地址:红寺堡区****,电子版发至****@qq.com。
3. 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同类项目经验或具备相应履约能力证明;
(3)供货方案(含价格清单、售后服务承诺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如有);
(5)提供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仓储能力及配送服务团队的资料。
四、评审方式
1.由吴忠市****
2.评审结果将通过吴忠市****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未入选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三)遴选机构在公示结束,与社会福利院签订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供货合同,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后,遴选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社会福利院签订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遴选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转让他人,合同期内,供货商不得自行涨价,否则机构有权终止供货合同。
试用期验收标准和方法:
1.依据产品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必须是有合格证明的产品,验收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2.供应商必须按照餐厅指定采购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品质等要求准时送货,经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餐厅指定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家相关食品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4.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规定的品种及要求供应所需食材,若要更换品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供应商不能按要求供货,影响到采购人餐厅的正常运转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材,除全部退货外,供应商需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1)食材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食材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食材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食材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供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动物等及其制品的;
(6)食材掺假、掺杂、伪造,影响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食材超过保质期限的;
(9)试用合同期内民政局邀请相关部门对供应商供货物品开展质量抽检,每周抽检一次,如供应商被社会福利院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或抽检不合格二次以上,即为试用不合格。
(四)机构将不定期组织社会各界代表、相关爱心人士和工作人员对食材进行市****
(五)合同期内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况,取消供货资格:(1)经常缺斤少两、或故意弄虚作假的。(2)配送不及时或未按要求进行配送的,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影响食堂正常供应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3)出现各种质量问题,配送的食品出现腐败变质、混有异物、含有毒有害物质、寄生虫或微生物超标、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病死禽兽、水产品及其制品、掺假掺杂、伪造合格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超过保质期等情况的。(4)前述试用期内第5条项所列情形。
(六)结算方式:根据每月食材实际供货量、结算价格进行累计结算,每月需向采购人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结算时将有双方认可签字的食材验收收据合计总额,通过公对公方式转账至供货商账户。
(七)社会福利院与遴选机构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一年合同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联系地址:点击登录查看(红寺堡区****
联系人:王 成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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