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1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技术部分:
1、计分因素“拟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项目经理” 原文“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的计3分”,修改为“具备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证书,计3分,如为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颁发的,须提供人社部门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2、计分因素“拟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保洁负责人” 修改为“拟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保洁主管”,其中:(1)原文“拟任保洁负责人具有环境管理类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的计3分”,修改为“拟任保洁主管具有环境管理相关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的计3分”;(2)原文“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的计4分”,修改为“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计4分”;(3)原文“具备区县级或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环保或环卫类先进个人荣誉的计4分”,修改为“具备区县级或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保洁工作相关个人荣誉的计4分”;
3、计分因素“拟派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工程维修负责人”中,涉及到“工程维修负责人”的内容均修改为“机电主管”,其中:原文“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制冷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计4分”,修改为“具备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颁发的电工或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计4分,如为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颁发的,须提供人社部门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1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商务部分:
1、计分因素“企业认证1”分值由20分修改为25分,原文“每提供一类证书计4分,本项最高计20分”,修改为“每提供一类证书计5分,本项最高计25分”;
2、整体删除“企业认证2: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得 5分。(须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计分因素;
3、计分因素“用于项目信息化管理的创新举措”原文“具有可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满足项目服务需求的管理系统软件,如智慧医疗运送信息化管理系统 、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软件、医废追溯系统软件、消毒监督系统、机械化保洁功能管理软件等同类型软件,每提供一类得 5分,本项最高计25分,同一类型不重复计分。注:投标文件提供上述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应为投标人,否则,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同时应提供相应购买或者授权凭据,以及对应的转账付款凭证,且授权凭据的授权使用时间不得少于本项目服务期。)的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予计分;软件功能名称不一致但具有同样功能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计分 ”,修改为“具有可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满足项目服务需求的管理系统软件,如智慧医疗保洁服务管理类系统、智慧医疗运送信息化管理类系统、医疗废弃物管理类系统、医疗消毒管理类系统、人员管理类系统、医疗后勤满意度管理类等系统同类型软件,每提供任意一类得 5分,本项最高计25分,同一类型不重复计分。 注:投标文件提供上述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应为投标人,否则,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同时应提供相应购买或者授权凭据(提供租赁凭据,可视为“授权凭据”),以及对应的转账付款凭证,且授权凭据的授权使用时间不得少于本项目服务期。)的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予计分;软件功能名称不一致但具有同样功能的(提供软件功能使用截图),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计分 “;
4、计分因素“类似业绩”分值由35分修改为30分,原文“投标人自2022年1月至今,承担过医疗机构物业项目业绩的每个计 7分,本项最高计 35分。”,修改为“投标人自2022年1月至今,承担过医疗机构物业项目业绩的每个计10分,本项最高计 30分。”;
5、计分因素“企业荣誉”分值由15分修改为20分,原文“投标人在垃圾治理相关工作中获得人民政府颁发的质量相关的荣誉证书的计15分”,修改为“投标人在卫生保洁和垃圾治理相关工作中获得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的计7分/个,本项计满20分为止“;
招标文件中与上述内容有冲突之处,以此为准。其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