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黑龙江分公司航空小区二期公企
公开招租公告
一、出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二、招租项目
(一)项目名称
南航黑龙江分公司航空小区二期公企公开招租项目
(二)项目简介
拟招租房产:
1.航空小区二期1-3层,位于哈尔滨市****点击登录查看。
2.航空小区二期4层,位于哈尔滨市****
1-3层和4层整体出租。
(三)出租用途
该项目可用于办公,严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业或经营违法活动,不得从事噪音大、污染严重等影响周边环境及住(租)户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如用于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方可经营的行业,则必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获批后方能经营。
三、租期及租金
(一)租期
租赁期限为5-8年,免租期(修缮装修期)为6个月,起
始日期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但租赁期开始时间不得晚于****。
*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政府法令、政策变动、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审计整改要求、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及城市规划、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等特殊原因,导致出租方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协议,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可以提前终止或变更租赁协议,全部或部分收回租赁协议项下的不动产,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租金
1.有效的最高年租金报价即为租赁协议的首年租金价格。
2.房屋租金遵循递增原则
租赁期前三年的年租金相同,为有效的最高年租金报价,第四年至第六年的年租金价格相同为首年租金价格基础上增长3%(即首年租金价格*103%),第七年和第八年的年租金价格相同为第六年基础上增长3%(即首年租金价格*103%*103%)。以上房屋租金、出租期限、免租期(修缮装修期)以实际为准。
3.具体报价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点。
(三)租金支付
房屋租金按每年支付一次,首次租金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剩余租金在上一年租金期限即将结束的15天前缴纳。免租期(修缮装修期)租金的减免在租期第一个三年租期末期予以执行。(如承租方提前退租,实际租赁期限不满3年,将不享受修缮装修期6个月租金的减免政策,需要补缴6个月租金)
四、合格承租方的条件
(一)法人
1.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查封、扣押、冻结、破产状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二)个体工商户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经济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业绩和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查封、扣押、冻结、破产状态。
*本招租项目不接受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或者被列入南航“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或者被列入南航“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报名参加。
五、报价文件的组成
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报价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需提供:
1.房屋承租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不能体现完整经营范围的,还须提供国家市****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非法人代表的,需加盖公章);
5.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对于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
1.房屋承租申请书(需经营者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经营者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户主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均需经营者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六、报价方式
(一)招租底价
出租房屋:航空小区二期公企,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9号,1-3层招租底价为****元,4层招租底价为280500元,招租底价合计****元。
(二)正式承租方的确定方法
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正式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所报年租金价格低于设定的下限值时,则视为无效报价,并取消其资格。意向承租方须分别对1-3层、4层分项报价,并形成总价报价,所有有效的总价报价对比,总价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正式承租方,如总价报价最高者为多人同价,同等条件下,本次总价报价最高同价者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总价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正式承租方。
七、报价时间及要求
****14时止,请报价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在报价截止日当天14时将报价资料密封后送交到出租方。
八、报价文件报送地点
请将文件于****14时,将密封好并加盖公章的文件送到哈尔滨市****点击登录查看B区309室。联系人:邸贵昆,联系电话:****。
九、其他相关事宜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的如期结算,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2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撤出房屋后经出租方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分公司返还保证金本金。
2.如承租方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的,承租方应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装修改建前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装修保证金。在承租方没有违反装修改建的行政报批报建规定以及经双方确认的装修改建方案的前提下,在装修改建完成经出租方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向承租方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3.承租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涉及水电表重新安装,承租方自行联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公司,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如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要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出租方。
5.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装修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出租方提供有资质设计院出具的施工图纸和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结构鉴定报告备案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将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因承租方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装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6.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7.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租赁物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
8.租赁价格为含税价格,任何涉及的税费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各自承担。
9.租赁期间,出租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责任,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10.在特殊情况下,出租方保留在确定正式承租方之前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招租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并且无义务向意向承租方解释原因。
11.租赁期间,承租方变更出租用途的,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取得相关许可资质(如需)后方能变更用途。
12.承租方负责承租期内租赁物除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维修以外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如屋顶漏水等。
13.航空小区二期公企4层的房屋租赁合同由承租方与100户集资人或集资人代表签订,后续4层房屋租金收取、发票开具都由100户集资人或集资人代表负责。
14.承租期间,出租方有定期检查承租方安全使用房屋的权利,承租方有安全整改的义务。
十、项目附件
附件:《房屋承租申请书》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业主委员会招租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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