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北现代物流新城西部特色粮食综合保障基地14#-19#仓库集成贸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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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贵州黔北现代物流新城西部特色粮食综合保障基地14#-19#仓库集成贸易项目
项目编号:****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520万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 至 ****
标的情况简介:标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黔北现代物流新城西部特色粮食综合保障基地14#-19#仓库,面积共计30900㎡。 |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合作运营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具体情况以实际踏勘为准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合作期限内,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将获得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为标的物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或瑕疵,不得破坏委托标的物的结构和安全,不得使用出售、转让、赠与等方式变更委托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合作方在报名前需对标的进行实地踏勘,具体情况以实地踏勘为准,标的按现状进行合作运营; 3.最终合作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违约情况,合作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运营方承担: (1)合作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保底收益,逾期超过5日; (2)合作方在合作期间造成安全事故,对招商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4、在合作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招商方有权中止或终结合作运营活动,招商方不承担任经济补偿: (1)合作标的物灭失的; (2)因发生不可抗拒或意外事件,使合作运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3)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发出中止或终结合作运营通知的; (4)标的在法律事项有争议,被司法介入的; (5)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合作运营活动产生争议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结合作运营的情形; 5、承接本项目,若全年交易量未达8万吨差额部分招商方按25元/吨单价(200万保函÷8万吨=25元/吨)申请保函兑现。确保招商方年度贸易保底收益为520万元,每6个月结算一次,确保达到260万元的收益。 6、本次招商需签订承诺书及现场踏勘书,详见附件。 | |||||
对运营方资质的要求 | 合作商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近三年内无被执行或保全的诉讼案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招标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应具备农产品零售、粮食收购等经营范围。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招商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合作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 |||||
用途限制 | 为入驻客户提供仓储、加工、贸易、运输、过磅等一体化综合服务 | 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守法经营。 | ||||
对合作方式的要求 | 合作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合作期为3年 | |||
保底收益价 | 520万元/年 | 1.保底收益价递增率:不递增。 2.全年贸易保底收益价计费时间为我公司保障仓库通电通水、电子磅秤正常过磅、加工设备正常使用起算。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支付方式:半年结算。 | ||||
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 | 52 | |||||
交易保证金 | 20万元 | 退还交易保证金约定:(一)意向合作商已签订《承诺书》;(二)1.双方正式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响应单位需向招商方缴纳52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2.响应单位需向招商方提供保额为200万元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用于保障全年交易规模。(三)履行以上条件后,无息全额退回响应单位。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合作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商,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若出现竞价,贸易保底收益520万元,作为竞价底价,每次加价幅度为10000元及其整数倍;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合作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合作商。 | 报名资料: 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报告; 4、现场踏勘确认书; 5、意向合作商登记表; 6、交易保证金须知; 7、交易服务费须知。 注: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意向合作商公章 | ||||
合作商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合作商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运营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商。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作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运营方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交易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 **** | |||||
附注: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合作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招商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投资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