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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乡地表水厂净水工程及配套供水管网建设项目-烈山水厂改造(超滤膜采购)

安徽淮北 全部类型 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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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资格信誉评分标准-企业业绩,投标人近三年内(2022 年度以来)具有 3200 万及以上给水超滤膜或超滤膜成套设备供货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4 分,最高得 8 分,须同时提供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否则不得分”。贵司在标前公示中回复:超滤膜工艺技术特别复杂,业绩设置是为选取既有实力又有经验的供应商,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4678.5 万元,业绩设置 3200 万元不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70%(4678.5*70%=3274.95 万元),设置合理。经过市场调研,满足该条件的仅为立升品牌,我方质疑此条加分项设置属于量身定制,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及招投保法公平公正原则。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百分比。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相应的业绩要求。但要求必须合理,不能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近 5 年具有 10 万吨/d 规模水厂业绩或者近 5 年具有 1500 万给水超滤膜供货业绩。

回复:业绩设置是为选取既有实力又有经验的供应商,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4678.5 万元,业绩设置 3200 万元,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2.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资格信誉评分标准-企业获奖情况 1.投标人或投标膜品牌制造商超滤膜产品具有有效的节水认证证书得 3 分,具有有效的节能认证得 3 分,最高得 6 分;”。我方对“要求提供节能认证”此项评分合理性提出质疑,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经过市场调研,满足该条件的仅为立升品牌,且立升节能认证的产品为商用开水器,属于家用电器类与本项目标的物无关,节能认证主要认证范围为电器类设备(主要为家用电器),而本项目招标标的物为工业设备材料类设备,材料类设备无法进行节能认证测试。招标人为了给立升品牌量身定制招标规范,拿电器类设备的节能认证来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是罔顾事实且不合理的,建议删除节能认证要求。

回复:节能环保认证证书体现了企业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竞争力,获得这一认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内,从原材料选取到生产制造、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循低碳、节能、减排的环保理念,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节约招标人以后的运营费用。

本项目要求的是投标人或投标膜品牌制造商,并不单纯指招标文件中的6种参考品牌,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问题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资格信誉评分标准-企业获奖情况 2 投标人或投标膜品牌制造商超滤相关产品技术获得省级及以上水利先进技术推广认证的得 3 分”。贵司在标前公示中回复:省级及以上包含了国家级认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是由政府水利部门或相关机构颁发的,设立背景是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与推广,促进水利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是面向全社会、全行业的,获得这样的证书需要经过严格的评审和审核,证明获奖者在水利技术推广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本条款可便于招标人遴选优秀的设备制造商,保障工程质量。我方经过查询后,满足水利先进技术推广认证的仅立升,对此条评分项的公平性提出质疑,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及招投保法公平公正原则。并且贵司列出了该认证的先进及优越性,获奖者在水利技术推广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但本项目为市****

回复: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说明中1.2参考品牌表”仅供投标人参考,经复核确认,参考品牌内至少有三家品牌获得水利先进技术推广认证,投标人也可选用质量不低于参考品牌的其他厂家品牌。

问题4.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技术响应性评分标准-售后服务能力及方案-1.投标人或投标膜品牌制造商获得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处理工程相关专业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等级认证的得 2 分”。贵司在标前公示中回复:完整的超滤膜系统除超滤膜以外还包含必不可少的机电设备(水泵、阀门、风机、仪表等),本项目招标范围不仅仅是超滤膜的供货,中标人还需提供完整的、专业的超滤膜系统伴随服务,包括工艺、电气、自控、结构等相关专业的技术服务,涵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确保招标人项目建成后,超滤膜系统生产运行一切正常。我方对此条评分项的公平性提出质疑,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就贵司标前回复中所提及到的伴随服务,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给出相应承诺,但其与“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处理工程相关专业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等级认证”此项要求有何种关联,请给出充足证据证明贵司所要求的伴随服务与该认证的关联性、必要性。否则建议删除此条评分,各投标人给出承诺即可。

回复:水处理工程相关专业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等级认证是对投标人在设备维护保养方面的能力、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进行全面评估和认可的标志。为确保招标人项目建成后超滤膜系统运行稳定。投标人需提供证明自身设备维护保养方面能力的证明。

问题5. 采购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说明 5.2 超滤膜组件性能要求部分:(3)超滤膜制造商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卫生部门颁发的浸没式超滤膜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单位与实际生产企业应一致,卫生许可批件中需注明膜丝孔径或过滤精度。

事实依据:本项目用于饮用水超滤系统,超滤膜制造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卫

生部门颁发的浸没式超滤膜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

生许可批件的申请单位与实际生产企业应一致。以上条款足以证明产品满足国家

强制要求。至于膜丝的孔径或过滤精度可由第三方检测报告来证明。本项提到的

“卫生许可批件中需注明膜丝孔径或过滤精度”并不具备普遍性,此项设定限制了绝大部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有刻意为某特定企业量身打造,帮助其

获得竞争优势的嫌疑,有失公平。

回复:招标文件无此情况,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问题6. 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规格说明 5.2 超滤膜组件性能要求“(1)超滤膜组件形式为浸没式帘式,膜丝为中空纤维形式,快插式结构”。我方对此条技术要求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超滤膜组件的形式主要分为帘式、柱式,招标人既然推荐了品牌,但是实际仅立升和诺莱满足要求,属于定制企业招标,招标人不应指定或限定投标人膜组件的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建议此条修改为帘式或柱式,对于接口形式不限制。

回复:本项目设计超滤膜组件形式为浸没式帘式,经查询参考品牌各家均有浸没式帘式膜,投标人也可选用质量不低于参考品牌的其他厂家品牌。

问题7. 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规格说明 5.2超滤膜组件性能要求“(2)超滤膜膜丝材质为PVDF,投标人需提供具有CMA认证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膜丝材质检测报告”,我方对此条技术要求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目前国内市****

回复:本项目超滤膜材质设计为PVDF,PVDF材质检测属于常规材料检测项目,经咨询国内大部分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均可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问题8. 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规格说明 5.2 超滤膜组件性能要求“(7)浸没式超滤膜膜帘有足够大的通量,满足质保期内产水量要求,超滤膜膜组件的通量不小于100L/(㎡*h),投标人需提供具有 CMA 认证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膜组件通量检测报告”。我方对此条技术要求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为立升品牌定制化招标。膜组件通量检测报告为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纯净水作为介质在特殊条件下出具的报告,与本项目的实际运行状况无关。“浸没式超滤膜有足够大的通量,满足质保期内产水量要求”此条技术要求招标人已经在膜面积、通量方面有所限制(单池含 14 个膜组,每个膜组面积2560 ㎡,单池 PVDF 总膜面积 35840 ㎡,平均通量≤30.59LMH),招标人无需在刻意增加一个与本项目毫无关联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要求,属于为立升品牌定制化招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及招投保法公平公正原则。建议修改为“(7)

浸没式超滤膜膜帘有足够大的通量,满足质保期内产水量要求”。

回复:超滤膜的膜通量为其核心性能指标,膜组件的通量可以验证膜产品通量性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据国家标准《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 25279-2022)》中5.5水通量技术要求:应按照 GB 5749 中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要求的水为进膜液,水温稳定在(25.0士0.5)℃,膜组件在有效跨膜压差为 0.02 MPa的负压抽吸运行模式下,稳定运行 10 min后,增强支撑膜(采用增强材料作为内支撑的中空纤维膜)水通量应不低于100 L/(m2●h)。

问题9.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总体性能要求提到了超滤膜回收率达到 98%,该条件属于部分厂家概念性数据,作为淮北市重要的市政供水厂的限制条件不合理,招标人刻意增加一个概念性数据作为技术要求,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及招投保法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此条技术要求。

回复:同意删除。

问题10.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规格说明 5.2 超滤膜组件性能要求“(7)浸没式超滤膜膜帘有足够大的通量,满足质保期内产水量要求,超滤膜膜组件的通量不小于 250L/(㎡*h),投标人需提供具有 CMA 认证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膜组件通量检测报告”。

依据和理由:我方对此条技术要求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超滤膜组件通量检测

报告为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纯净水作为介质在一定条件下出具的报告,招标文件

5.2 超滤膜组件性能要求中第(5)条已做要求。而招标文件 5.2 超滤膜组件性

能要求中第(7)条再次要求通量不小于 250L/(㎡*h),属于重复性能要求,且

指标有意为立升膜量身制作,有失公平,建议删除此项要求。

回复:超滤膜的膜通量为其核心性能指标之一,膜组件的通量可以验证膜产品通量性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据国家标准《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 25279-2022)》中5.5水通量技术要求:应按照 GB 5749 中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要求的水为进膜液,水温稳定在(25.0士0.5)℃,膜组件在有效跨膜压差为 0.02 MPa的负压抽吸运行模式下,稳定运行 10 min后,增强支撑膜(采用增强材料作为内支撑的中空纤维膜)水通量应不低于100 L/(m2●h)。招标文件中规定为不小于100L/(m2●h),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本次招标文件已重新制作,未变更开标时间,需请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系统内重新获取招标文件、制作上传投标文件,否则将会造成无法解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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