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湖南长城银河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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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63632万元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湖南省长沙市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湖南长城银河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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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长沙高新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龚国辉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封装;电子产品、网络技术的研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计算机的制造;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元件及组件、电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子产品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劳务外包服务;软件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 |||||
主营业务 | 集成电路设计及制造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3729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257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点击登录查看 | 40% | |||||
湖南省科学技术事务中心 | 30% | |||||
长沙中电汇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3308.82 | 13241.92 | 12631.42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71459.85 | 24175.00 | 47284.85 | ||||
**** 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3308.82 | 13241.92 | 12631.42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71459.85 | 24175.00 | 47284.85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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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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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账 号:******** 开 户 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项目相关资料。 5.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7.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8.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如下事项: (1)我方承诺成为受让方后,不影响标的企业所有资质的正常使用,若因我方原因导致标的企业资质无法正常使用的,造成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均由我方承担。 (2)我方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前,配合提供标的企业新股东形成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必要文件。 10.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综合评议的; (4)意向投资方在综合评议环节未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竞投文件的; (5)意向投资方未按综合评议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1.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了解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无法办理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等手续的,受让方应无条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13.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4.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万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将主要从报价、综合实力、资源协同与发展运作支持等方面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议。(具体安排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综合评议相关文件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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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4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