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 08:57:18
点击登录查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 衡南县水资源和河湖管理股 | 取用水单位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取水许可行为监督检查; 2.取用水监测计量监督检查; 3.用水统计监督检查; 4..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监督检查; 5.水量调度监督检查; 6.重点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比例20%。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 衡南县水土保持站 |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及其他参建单位 | 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 1.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监督检查。 2.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比例20%。 |
3 | 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点击登录查看规划计划股、水利建设和农村水利水电水保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2.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3.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4.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5.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6.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比例10%。 |
4 | 对水利工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 | 工程运行和库区移民管理股 | 水利工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工程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2.工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比例10%。 |
5 |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 | 点击登录查看水利工程建设和农村水利水电水保股 | 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比例20%。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tom.com)和衡南县司法局(联系电话:****)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