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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电厂五月份第一批次下水市场煤采购(非新疆、非甘肃、非进口煤)-副本

湖南长沙 全部类型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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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 **** 状态 正在报价 标段 长沙电厂五月份第一批次下水市场煤采购5万吨(非新疆、非甘肃、进口煤) 开始报价时间 **** 21:09:39 报价截至时间 **** 10:00:00 采购数量(吨) 50000 发布人 邵钢石 发布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收货单位 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 **** 23:59:59 回应货币 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
烟煤
报价单位
元/吨
保证金(元)
250000
运输方式
交货方式
其他
交货地点
长沙公司
灰熔融性(灰熔点)AFT(/℃)
>= 120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
>= 5000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22 且 <= 48
收到基全水分Mt(%)
且 <= 15
干燥基全硫St,d(%)
且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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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电煤主要技术指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大卡/千克;全水Mt≤15%;干基全硫St,d≤1.5%;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2%~48%;单一煤种:烟煤(本次采购煤炭产地非新疆、甘肃地区,非进口煤)。 二、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时间、验收方式: 1.数量:本次需求总量:5.0万吨±10%; 2.交货地点:长江口; 3.交货方式:舱底交货; 4.发货时间:按上表执行; 5.验收方式:第三方检测。 三、考核条款 1.以Qnet,ar=5000kcal/kg为计价基准;(1)当热值Qnet,ar>5000kcal/kg时,每比5000kcal/kg高1kcal/kg加价(基准价/5000)元/吨;(2)当热值4800kcal/kg≤Qnet,ar<5000kcal/kg时,每比5000kcal/kg低1kcal/kg减价(基准价/5000)元/吨;(3)当热值4600kcal/kg≤Qnet,ar<4800kcal/kg时,每比5000kcal/kg低1kcal/kg减价2×(基准价/5000)元/吨;(4)当热值Qnet,ar<4600kcal/kg时,每比5000kcal/kg低1kcal/kg减价4×(基准价/5000)元/吨,最低结算单价50元/吨;(5)当单批实际到厂验收热值Qnet,ar<3500kcal/kg时,甲方有权拒收,如无法拒收按50元/吨结算,且不计入执行期内加权平均。 2.硫分(St,d)以1.5%为基准,硫分在1.5%以下不考核,硫分在1.5%-1.7%(含)范围内时,每比1.5%多0.01个百分点时价格降低0.2元/吨;硫分在1.7-2.0%(含)范围内时,每比1.5%多0.01百分点时价格降低0.4元/吨;当硫分(St,d)高于2.0%时,按照每比1.5%多0.01个百分点时价格降低0.8元/吨,最低结算单价50元/吨。当单批实际到厂验收硫分在高于3.0%(含)时,甲方有权拒收,如无法拒收按50元/吨结算,且不计入执行期内加权平均。 3.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在22%~48%之间不考核。若实际验收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每超出范围上限或低于范围下限1个百分点,煤价降低5元/吨,最低结算单价50元/吨。当单批实际到厂验收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在小于6%、大于55%时,甲方有权拒收,如无法拒收按50元/吨结算,且不计入执行期内加权平均。 4.发运数量:中标数量±10%。实际交货数量不足约定下限部分或超出约定上限部分时,不足或超出部分按50元/吨扣减出卖人煤款,如出卖人煤款不足抵扣,则剩余扣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给长沙电厂。 5.交货时限调整价:若卖方不能在约定交货期内备足供货量,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实际装货时间超出约定交货日期时,超出交货期部分的煤量按下调1.0元/天﹒吨进行结算,若不足1天按照比例计算。 6.煤炭在长江口交货前,发现有自燃、水分严重超标等情况,买方有权拒收。同时,交货并不表示免除卖方应确保煤炭未掺杂使假的责任,同时应保证煤炭到电厂码头符合煤炭卸货要求,未有扬尘大、有大煤块、大石块、木块等等异物异味现象,如造成买方或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若由于卖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太湿、太粘等,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滞期损失和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延误时间以电厂卸货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煤炭到达电厂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甲方将通过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0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的异常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如乙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则收货单位将该批次煤炭单独存放,如无法单独存放,收货单位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乙方应自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电厂,因影响接卸或单独存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煤炭质量问题现场确认后签字。如乙方不到达现场办理确认则代表认可此项考核,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如中标人未按报价承诺签订合同,中标人的竞价保证金(5元/吨)支付给燃料公司作为竞价违约金。如卖方未履行煤炭购销合同,卖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若卖方与长沙电厂有正在履约的合同,则须履行完正在执行合同后,再履行后签订的合同。 五、结算方式: 1.数量以海船到长江口港口的第三方检验水尺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海船在长江口港口转驳采样的第三方商检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电厂进行入厂复检。 2.采用人民币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税率13%)。 3.煤炭全部到厂验收合格后,买方在具备结算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单据,卖方在收到结算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待买方收到卖方送达的全额发票后,及时付清全部煤款。 六、其他事项: 1.关联供应商(相同法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等)不得在同一标段报价,不得同IP报价。 2.挂网时间按照长沙电厂与燃料公司商议时间为准。

标段属性

煤种
烟煤
报价单位
元/吨
保证金(元)
250000
运输方式
交货方式
其他
交货地点
长沙公司
灰熔融性(灰熔点)AFT(/℃)
>= 120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
>= 5000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22 且 <= 48
收到基全水分Mt(%)
且 <= 15
干燥基全硫St,d(%)
且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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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电煤主要技术指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大卡/千克;全水Mt≤15%;干基全硫St,d≤1.5%;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2%~48%;单一煤种:烟煤(本次采购煤炭产地非新疆、甘肃地区,非进口煤)。 二、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时间、验收方式: 1.数量:本次需求总量:5.0万吨±10%; 2.交货地点:长江口; 3.交货方式:舱底交货; 4.发货时间:按上表执行; 5.验收方式:第三方检测。 三、考核条款 1.以Qnet,ar=5000kcal/kg为计价基准;(1)当热值Qnet,ar>5000kcal/kg时,每比5000kcal/kg高1kcal/kg加价(基准价/5000)元/吨;(2)当热值4800kcal/kg≤Qnet,ar<5000kcal/kg时,每比5000kcal/kg低1kcal/kg减价(基准价/5000)元/吨;(3)当热值4600kcal/kg≤Qnet,ar<4800kcal/kg时,每比5000kcal/kg低1kcal/kg减价2×(基准价/5000)元/吨;(4)当热值Qnet,ar<4600kcal/kg时,每比5000kcal/kg低1kcal/kg减价4×(基准价/5000)元/吨,最低结算单价50元/吨;(5)当单批实际到厂验收热值Qnet,ar<3500kcal/kg时,甲方有权拒收,如无法拒收按50元/吨结算,且不计入执行期内加权平均。 2.硫分(St,d)以1.5%为基准,硫分在1.5%以下不考核,硫分在1.5%-1.7%(含)范围内时,每比1.5%多0.01个百分点时价格降低0.2元/吨;硫分在1.7-2.0%(含)范围内时,每比1.5%多0.01百分点时价格降低0.4元/吨;当硫分(St,d)高于2.0%时,按照每比1.5%多0.01个百分点时价格降低0.8元/吨,最低结算单价50元/吨。当单批实际到厂验收硫分在高于3.0%(含)时,甲方有权拒收,如无法拒收按50元/吨结算,且不计入执行期内加权平均。 3.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在22%~48%之间不考核。若实际验收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每超出范围上限或低于范围下限1个百分点,煤价降低5元/吨,最低结算单价50元/吨。当单批实际到厂验收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在小于6%、大于55%时,甲方有权拒收,如无法拒收按50元/吨结算,且不计入执行期内加权平均。 4.发运数量:中标数量±10%。实际交货数量不足约定下限部分或超出约定上限部分时,不足或超出部分按50元/吨扣减出卖人煤款,如出卖人煤款不足抵扣,则剩余扣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给长沙电厂。 5.交货时限调整价:若卖方不能在约定交货期内备足供货量,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实际装货时间超出约定交货日期时,超出交货期部分的煤量按下调1.0元/天﹒吨进行结算,若不足1天按照比例计算。 6.煤炭在长江口交货前,发现有自燃、水分严重超标等情况,买方有权拒收。同时,交货并不表示免除卖方应确保煤炭未掺杂使假的责任,同时应保证煤炭到电厂码头符合煤炭卸货要求,未有扬尘大、有大煤块、大石块、木块等等异物异味现象,如造成买方或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若由于卖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粒度>200mm)、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太湿、太粘等,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情况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引起的滞期损失和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延误时间以电厂卸货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煤炭到达电厂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甲方将通过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0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的异常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如乙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则收货单位将该批次煤炭单独存放,如无法单独存放,收货单位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乙方应自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电厂,因影响接卸或单独存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煤炭质量问题现场确认后签字。如乙方不到达现场办理确认则代表认可此项考核,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如中标人未按报价承诺签订合同,中标人的竞价保证金(5元/吨)支付给燃料公司作为竞价违约金。如卖方未履行煤炭购销合同,卖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若卖方与长沙电厂有正在履约的合同,则须履行完正在执行合同后,再履行后签订的合同。 五、结算方式: 1.数量以海船到长江口港口的第三方检验水尺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海船在长江口港口转驳采样的第三方商检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电厂进行入厂复检。 2.采用人民币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税率13%)。 3.煤炭全部到厂验收合格后,买方在具备结算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单据,卖方在收到结算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待买方收到卖方送达的全额发票后,及时付清全部煤款。 六、其他事项: 1.关联供应商(相同法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等)不得在同一标段报价,不得同IP报价。 2.挂网时间按照长沙电厂与燃料公司商议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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