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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安徽淮南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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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医保秘[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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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等要求,现就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十批国家集采安徽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以及我省相关品种第二备供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

二、 采购周期及采购协议

(一)采购周期。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自****起执行,采购周期至****。

(二)采购协议。采购协议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采购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ahyycg.cn)进行操作,具体操作路径由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另行通知。

三、 配套政策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省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执行。

四、 相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挂网采购。主供、备供及第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或已确定的价格挂网,非我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挂网。

(二)督促中选药品优先使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三)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若主供企业不能及时响应订单,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四)强化集采执行监测分析。各地医保部门要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现象。要畅通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沟通渠道,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五)完善中选药品考核方式。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协议量之外的,医疗机构可按需求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

附件:

1.第十批国家集采(安徽)中选药品供应清单(含残缺规格)
2.第十批国家集采(安徽)备选药品供应清单(含第二备供)

医疗保

希望

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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