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医疗机构: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我省参加的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内药品,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必要时延长一年。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本次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
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则确定。第二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四、工作要求
(一)中选药品挂网和协议签订。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中选药品可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请相关企业及时在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
(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级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做好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的平稳替换。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品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进院。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招采系统及时完成供应清单内所有药品挂网工作。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监管,压实中选企业供应配送责任,按要求及时配送到位。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监测,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挂网药品价格调整。采购周期内,同一中选产品,如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辖区内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置,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进度监测,畅通医药机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龙
联系电话:0871—****
附件:云南省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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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