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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第一批主要设备材料谈判结果公示

安徽芜湖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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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 **** 16:28:29 截止时间:****

统一信息编码:HLJGGG****

专业领域: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子元器件,探测与识别,计算机与软件,体系建模仿真与评估,电子信息,网络通信,卫星应用,动力与传动,先进材料与制造,可靠性/测试性/维修性,其他

点击登录查看委托点击登录查看,对某1#第一批主要设备材料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审及采购人确认,现将谈判结果公示如下:

一、评审结果

1.项目名称:某1#第一批主要设备材料

2.项目编号:****

3.评审结果:

标包号

设备名称

谈判时间

预成交供应商

排序

01

主柴油发电机组

2025-4-22

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1

芜湖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02

应急发电机

2025-4-22

芜湖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

江苏中奕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

03

艏侧推

2025-4-22

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1

苏州苏净船用机械有限公司

2

本特力船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3

04

油泵

2025-4-22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河北恒盛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

05

空气压缩机及干燥器

2025-4-22

南京顺风压缩机有限公司

1

泰州市海昊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2

06

固定式CO2灭火装置

2025-4-22

西安博康电子有限公司

1

武汉现代长江摩根科技有限公司

2

九江中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3

07

锚机及系泊绞车

2025-4-22

淮安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

武汉麦康德设备有限公司

2

江苏三科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3

08

活动车道

2025-4-22

中国船舶集团华南船机有限公司

1

上海科得威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

09

轿厢升降装置

2025-4-22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无法进行后续评审,做谈判失败处理。

10

外加电流保护装置(ICCP)

2025-4-22

镇江麒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1

上海赟申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

11

舱底水油水分离器

2025-4-22

杭州驰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

武汉中舟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广东伟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3

12

空气瓶

2025-4-23

南通空港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1

南通市华盟船舶机械厂有限公司

2

南通东方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

13

压力水柜及热水柜

2025-4-23

武汉中舟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

南通空港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2

东台市东方船舶装配有限公司

3

14

全回转推进器

2025-4-23

合肥倍豪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1

苏州苏净船用机械有限公司

2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

3

15

工作艇及工作艇吊

2025-4-23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无法进行后续评审,做谈判失败处理。

16

救生筏

2025-4-23

江苏业安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1

上海方展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2

上海星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3

17

通导及无线电设备

2025-4-23

江苏远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中船航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

18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2025-4-23

杭州驰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

武汉中舟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

东台市东方船舶装配有限公司

3

19

电力推进设备

2025-4-23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

1

中船赛思亿(无锡)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

3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3日

各有关当事人如有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详见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持质疑材料原件向点击登录查看一次性当面提出(不接收邮寄、电子邮件及传真等)。

如无有效质疑,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成交人的依据。

二、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对象的供应商的名称;

3.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和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是法人的,质疑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联系方式;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质疑的,质疑材料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有公章的须单位加盖公章),并附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联系方式。

三、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方不是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不是联合体制定牵头方;

2.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

3.提出质疑时间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

4.质疑书内容不完整且拒不补充完善的;

5.同一质疑方对同一质疑事项提出相悖内容的;

6.质疑事项已经完成处理并书面答复质疑方的;

7.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程序的;

8.其他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不予受理的;

9.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10.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请求或者主张、事实和理由、法规依据、线索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等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自受理质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作出书面答复。

四、恶意质疑投诉处理

对有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行为的供应商,应当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根据失信行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并视情做出以下处理:

1.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将有关事项移交国家、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五、相关费用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第三方调查取证,专家评审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处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质疑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质疑方承担;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或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受理部门:法务与质管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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