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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批次中选结果实施工作的通知

海南海口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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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

采购等批次中选结果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根据海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1-1至1-9”确定品种范围、价格及约定采购量。

二、品种挂网

(一)“附件1-1至1-9”中的药品,企业无需进行申报,由我中心于****在系统中将产品信息直接导入或对“项目名称”等信息作相应变更。

(二)若在其他省份出现更低中选挂网价格的药品品种,企业需在项目开始执行后,自行申请同步低价中选价格。

(三)此次6个项目涉及的药品,若出现信息有误情况(如“申报企业”名称有误等),请将说明函(内容中包括药品所在附件及名称)及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发至邮箱****@163.com(邮箱主题格式样例:****+药品所属附件+企业名称)

(四)国家集采第十批同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挂网价格高于我省同品种中选价格的(详见附件2),请相关企业于5月8日前调整价格或完善参比制剂和过评标识。5月8日后中心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挂网价格高于我省同品种中选价格的品种暂停交易。

三、三方协议签订

(一)三方协议于****开始发起签订,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协商按自愿原则选择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约方式,于****24时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模板详见附件1)。

(二)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三)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医疗机构未按时签订协议的,按照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和结余留用考核有关规定管理。
四、配送企业选择

(一)中选企业在“配送方案结果管理”中建立配送关系。

(二)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配送企业不得多于5家(包含5家),每个市县配送企业不得超过3家。

五、保障药品供应

请相关中选企业提前做好备货准备,保障药品供应,原则上中选药品备货量不得少于协议采购量的30%。

下载附件1:分别于3月1日和4月30日执行项目的购销三方协议(模板).zip

下载附件2: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且挂网价格高于我省国家集采第十批同品种中选价格的药品.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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