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伴随着复杂多样的利益共享模式,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串通投标中的利益共享主要有直接利益分配、间接利益共享以及隐蔽型利益共享三种表现形式。
直接利益分配是指中标供应商给予参与串通的其他供应商或个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酬谢其在串通中的协助或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串通投标直接利益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围标联盟”内部分成。如轮流中标,多家供应商约定按顺序中标,未中标供应商获得“补偿费”。或是利润共享,中标后,参与串通的供应商按约定比例分配项目利润。另一种是高价中标后的利益输送。投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评审专家支付“好处费”,换取评标倾斜或内定中标。中标后通过虚假采购、虚报工程量等方式套取资金,各方按约定分成。
“中标后违规转包也是直接利益分配的一种形式。中标供应商将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或业务转包给其他参与串通的企业。”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杨锡才介绍。
串通投标中的间接利益共享,是参与方以隐秘手段在市场资源、风险承担、合作关系等方面实现利益共分,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看来,间接利益共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资源互换。供应商通过串通长期垄断某类项目,形成稳定的市场份额分配。无资质企业借用串通联盟内其他供应商的资质投标,事后支付“挂靠费”或提供业务资源互换。二是风险共担机制。若供应商中标后因政策调整导致亏损,串通联盟内供应商共同分担损失。被查处时,涉事供应商共同承担罚款或通过“弃卒保帅”方式保护核心利益方。三是长期合作关系维护。中标供应商优先采购串通联盟内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例如建材商与建筑公司串通,确保材料供应。
据了解,串通投标隐蔽型利益共享也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关联公司洗白利益。串通供应商实际控制人交叉持股,中标后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例如中标供应商高价采购串通方控制的子公司产品。二是虚假合作掩饰分成。以“技术咨询费”“市场推广费”等名义向陪标供应商支付款项,规避财务审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多方协同分工操纵中标结果的现象,在面对监管或调查时,相互包庇、隐瞒串通投标行为。尤其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四方联合起来,这会让监管部门防不胜防。”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