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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数量不足为串通行为埋下隐患

湖北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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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对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有明确要求,不得少于3家。这一规定本意是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防止个别供应商凭借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但在采购实践中,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供应商为了获取项目可能会联合采购代理机构一两家供应商陪标,并与其达成串通协议。

以某单位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为例,在投标截止前,A供应商了解到该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就使用B供应商和C供应商资质陪标,后A供应商中标。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A、B、C三家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均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那么,如何避免因供应商数量不足而引发的串通行为发生呢

市场和采购人双重原因 导致供应商数量不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市场和采购人双重原因可能会致使某些项目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这为供应商串通行为埋下隐患。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宋军介绍,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如特定(特殊)医疗设备、高端科研仪器等,市场规模小或专业化程度强,全球范围内具备相应特定资质的供应商可能本身就不足3家。还有一些公益性采购项目,如配套设施采购,需兼顾社会效益、环境要求,利润空间有限,导致供应商参与意愿低。另有偏远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采购项目,由于存在资金回收周期长、利润空间小甚至亏损的风险,使得相关供应商望而却步。这些采购项目即使连续多次发布公告,仍可能无法满足3家供应商参与的最低要求。

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采购人的倾向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采购人在做需求调查时有倾向性,编制的招标文件行业内人士一看就知道是哪家供应商,所以有很多供应商就不愿意参与了;二是采购人的招标文件个别方面过于苛刻,大部分供应商不愿意投标;三是有很多时候是投标人在下载文件后与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联系是否有意向供应商,如果没有,供应商才来投标。

从“凑数”到“操纵” 串通投标行为扭曲采购结果

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串通行为不仅体现在凑足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上,更隐藏着通过拉低价格分来影响评标基准价的策略,进而操纵采购结果的策略。具体表现为,陪标供应商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和无竞争力的产品、服务方案参与投标,从而“托低”整体报价水平,导致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差距大幅缩小。

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管理部部长徐沫介绍,在政府采购中,通过削弱竞争对手的价格优势,使得自身价格劣势影响降低。以一个预算价为10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服务项目为例,价格分为10分,假设有A供应商报价500万元,B供应商报价800万元。在无陪标的情况下,以A供应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那么A供应商价格分得10分,B供应商得6.25分。然而,C供应商、D供应商作为陪标供应商,协商报价分别为200万元和900万元,但两家在技术商务部分的得分都较低,评标基准价则变为200万元。此时,A供应商价格分得4分,B供应商得2.5分,C供应商得10分,D供应商得2.2分。C、D供应商的陪标,使得A公司与B公司价格分差值由3.75分缩小至1.5分,A公司因此丧失了原有的竞争优势,从而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串通行为作为严重不正当竞争手段,不仅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还会扭曲采购结果、增加采购成本,甚至可能采购到不符合要求或性价比低的产品和服务,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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