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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上海上海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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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
沪药事药品〔2025〕2号
发布日期:****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及《关于本市****

一、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工作

(一)关于本市****

(二)本次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超出部分仍应按中选价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本市挂网的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未中选药品按照本市医保部门价格管理规则落实价格调整工作。

二、落实中选药品采购配套工作

(五)各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及时验收确认药品发票、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系统将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纳入中选药品的采购量统计。

(六)市药事所定期向各区医保部门发送辖区内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的执行进度,共同督促医疗机构完成国家集采药品协议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也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药品每月完成情况。同时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将通过快递方式向各医疗机构发放《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必要时将对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七)中选企业应按“两票制”相关要求做好中选药品供应。

(八)落实药品追溯码的采集应用,所有参与集采的药品应当具备药品追溯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职责落实追溯码管理有关规定。

三、其他

(九)请各医疗机构对医师和药师加强国家药品集采工作的宣传培训,对患者科学客观宣传国家药品集采成果,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确保平稳过渡。

(十)市****

(十一)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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